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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称适用刑事和解要杜绝以钱赎刑等司法腐败问题(3)

2012年04月20日 13: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警察权扩大?

  苏州市公安机关试水的刑事和解工作,属于结案型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后,无须再走公诉以及审判等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独立行使刑事裁量权,这岂不是警察权力在扩大?”在《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过程中,有关人士表达了担忧。

  张跃进表示,为确保刑事和解的案件经得起社会、法律、历史的检验,一方面,市局法制办开发了刑事和解办案系统,刑事和解案件全部网上运转,对法制部门领导和办案民警授予相应执法审批权,做到全程监控;另一方面,各办案单位普遍采取和解现场录音录像的做法,全面真实反映和解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记录和解过程和协议结果。

  除此之外,和解前先期向检察院沟通汇报,主动接受检察院监督;和解后案件报备,接受检察机关的抽检。

  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在调研时,有民警反映,刑事和解过程繁琐,程序复杂,还要看双方脸色,一手拉两个人耗时费力,不如按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爽快。也有民警反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是“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课题组在调研中还发现,有的民警对轻伤害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往往依伤势恢复情况而定,时间相对较长,而加害人大多数是暂住人员,如取保后隐匿或脱逃将难以处置而担忧。

  更有交巡警部门办案民警提出,对交通肇事案和解以后,公安机关对肇事者还应有惩戒措施,而实际中无此依据,造成刑事案件和解后不再处罚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倒要处罚的现象,认为法律之间存在脱节,担心产生社会不好反响。

  面对试水中出现的问题,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成员之一、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政委陆晓认为,一方面是和解基数增大的问题。由于轻微刑事案件体量较大,而暂行规定框定范围较小,使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处于“小试”阶段;另外对照新的刑诉法有关规定,在开展结案性刑事和解的同时,还有和解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减轻处理的意见”这条渠道可走,可以会同检法司出台新的规范文件,对从宽处理的非结案型刑事和解进行新的探索实践。

  作为一线办案民警,刘强感受更为深刻,他表示相对于办理一般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量相对较大,质量要求也更高,若没有考核导向的激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们已将刑事和解列入了规范化指标体系。”张跃进表示,通过统一和解标准,规范全市刑事和解的操作流程,并且今后将建立刑事和解考核机制。

  作为一项颇受争议的新型司法制度,一年来,苏州公安已办结94起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故意损坏财物、寻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等6类案件。

  “从调研情况看,已办结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一起当事人反悔,没有出现反复。”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成员之一、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政委陆晓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副院长宋英辉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法律上设立刑事和解制度,并不否定对刑事诉讼传统价值的追求,而是对传统刑事司法二元价值的补充。

  不过宋英辉强调,适用刑事和解,一定要杜绝以钱赎刑和司法腐败等问题。“刑事和解的关键环节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赔礼道歉、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来适当弥补被害人一方的损失,从而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和解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平等对话和自愿协商之上的内心沟通过程,重要的是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这才是真正的刑事和解。”(记者/王全宝 )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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