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开始报名
中新网长沙4月20日电(记者 李俊杰)“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疑问被不断提起。为解决这个问题,从2003年8月开始,全国检察机关逐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强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保障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使司法人员受到人民的监督。
20日,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报名正式开始。本次将在全省范围内选任108名人民监督员,其中省直机关单位18人,湘潭、张家界、益阳、娄底各5人,其他市州各7人,女性将占一定比例。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据了解,2004年10月,湖南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试点,期间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100人,人民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还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决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报经中央同意试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后,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同意检察机关从2010年10月起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东晖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制度化,是在检察工作环节实现司法民主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因为人民监督员代表一定的社会阶层,通过参与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活动,能够向检察机关反映较广泛的社情民意,为检察决策提供参考。
此外,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侦查、逮捕到起诉,全部由检察机关自己作出决定,直接提起公诉后才受到人民法院的诉讼制约,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立、侦、捕、诉程序上的封闭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形式弥补了这种不足。
王东晖说,人民监督员将直接介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权了解案情和有关法律适用情况,有权阅知案件的主要证据,旁听讯问、询问,从而为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切实防止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等问题的发生。
“通过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能够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大局。”王东晖表示。
如何保证人民监督员自身的中立性和公信度呢?
王东晖说,如果人民监督员由本级检察院选任和管理,可能引发“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一定程度影响到社会公众对监督效果的认同。
为此,湖南省检察院成立了由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等19人组成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参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最后确认,由选任委员会来决定。
王东晖告诉记者,在确认人民监督员前,由选任委员会的成员将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名额、程序、报名时间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的积极性,拉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距离,摆脱监督者受被监督者影响的局面,保证选出来的人员监督员身份的独立性,让监督更有实效。
据了解,选任程序共分为六个步骤:报名、评选、考察、公示、作出选任决定并颁证、公布名单。公示期7天。如发现不合条件者,将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