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协建议删除著作权法草案部分争议条款
关注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自3月31日公布以来,一直倍受社会关注。近日,作为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的音著协公布了对著作权法修改的最新意见。
在音著协的官方网站,我们可以看到音著协发布的最新修法意见:表示建议删除备受争议的46条和48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使用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就可在向相关部门备案、表明作者出处、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录音制品。为什么音著协提议删除这两项条款。删除了这两项条款后,意味着音乐制品的翻录权等将作为专有权交回到著作权人手中。而是否对自己的作品拥有支配权一直是广大音乐人在这一法案修改过程中关注的焦点。
刘欢:我觉得从这个获酬权来解释所有的这些行为是让我们完全不能接受的,像我们刚才讲的这样,给他钱,你就回家偷着乐去吧,哪怕是在公厕里播放。
歌手 汪峰:我想比一切问题都更重要,在我心目中排第一位是尊重,你知道尊重的问题是超越金钱利益和…我们先不谈利益,我认为更重要是尊重。
据悉在本周,国家版权局将就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举行媒体见面会,届时我们也将继续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进展。
中国音乐文学会在广州开幕 著作权人集体发表维权声明
中国音乐文学学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20日在广东梅州开幕。会议一致通过了由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主席陈小奇起草、以中国音乐文学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名义发布的《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应是著作权法的立法之本》的声明(公开信)。
声明提到,“《著作权法》主要是调整著作权人与音像、网络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目的应该是首先保护著作权的根本利益,以此推动创作繁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诸如第46、48、60和70条中,著作权人的私权利被公权利化了,其创作的作品被轻易地、合法地转化为了公共财产。修改草案重点表现了对集体管理权限的放大,但在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争议不断,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等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我们认为,应该引入版权代理、版权中介等机制,方便著作权人授权,也包括使用者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集体管理机构应该为非赢利性机构而非商业性机构。”
唱工委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 否则集体退出音著协
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本版简称唱工委)与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北京举行媒体通气会,宋柯、谷建芬 、小柯、张亚东等众多音乐人及数十家唱片公司代表出席 ,众人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多项条款集体发表意见。音乐人周亚平直呼“如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70条不删除,我们唱工委将集体从音著协退会”。
通气会上唱工委代表主要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中的无视著作权人权益,第48、60、70条中的强制集体管理和第69条中的纵容互联网侵权三方面的条款提出分析和建议。对《草案》第46、48、56、59、69、72条提出了修改意见,而对第60、70条则要求直接删除。
国家版权局欢迎反对意见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社会各界可以在4月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前天,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出席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召开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会时表示,草案公开征求修改建议,就是为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他称,不同群体的意见应有适当的交流、反馈渠道。唱工委昨天也表示,将在会后把建议递交相关部门。
相关资料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草案第70条中提到,“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后,如权利人提起诉讼,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业界认为,这一条一旦实施,音乐著作人的权利将被架空。(文字据南方日报、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