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对赋予城管查封权不必过度解读
据报道,(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一大亮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
在城管被近乎妖魔化的现实语境下,“查封”这样显眼的字眼,与城管身份一结合,难免会触动公众已极度敏感而脆弱的心。事实上,相对小商小贩的强势,较之于违法乱建行为,城管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有资格违法强建的,非富即贵,或者有很广的社会背景和资源可以利用,他们在与城管的对抗中,往往能表现出强势的一面。另一方面,“查封权”的缺失,使城管除了采用非常规的暴力措施,很难有其他合法手段。
执法行为要规范,那么其法定手段也必须全面。违建作为寄生于城市建设中的“毒瘤”,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但损害城市整体利益和规则,更伤及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公然违法的行为。以广州为例,截至2011年5月31日,广州既存违法建设16070宗,总面积936.31万平方米。2011年下半年,广州市违法建设逐步呈现出高发趋势。虽然违建现象严重有多种原因,但城管“查封权”的缺失也是主要原因。
在现有执法手段上,城管对正在违建的行为无法起到强制叫停的作用,也给城管不作为提供了口实。而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以及整治的执行单位,如果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就无法及时叫停违建行为,拖得越久,治理成本也越大。
还应看到,城管执行“查封权”有一定的程序限制,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查封得申报各级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而造成损失的,城管还得进行赔偿。于此说来,对城管赋予查封权,也不必过度解读。(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