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拟明确诉讼代理人范围 防止长期包揽诉讼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实践中有些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司法部、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应在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诉讼代理制度既要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
因此,建议将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记者杨维汉、陈菲)
【编辑:邓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