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明确二审不开庭审理条件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现行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有的地方人大、律师和专家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书面裁判,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记者陈菲、杨维汉)
【编辑:邓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