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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明告李承鹏等侵权案二审 要求被告道歉(图)

2012年04月25日 15:0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黄巍俊摄

  正值中国足球界掀起“反赌、打黑”运动期间,《中国足球内幕》一书引发了一场以足坛名帅陈亦明为原告,“名记”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及《足球》报等为被告的名誉权官司。今天(25日)上午,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庭上,双方就涉案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激烈争论,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今天庭上,对于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共同委托的律师提出要求原足协官员王俊生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以上诉人之前没有提供该证人的联系方式及证人证言为由而不予采纳。而对于另一份要求法院调取《中国足协对重庆红岩和辽宁天润队的处罚决定》的申请,法庭称已与足协方面联系,但没有结果。

  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上诉称,涉案文章部分刊载于《足球》报,3人当时作为《足球》报的采编人员,是职务作品,应只列单位为被告。因此,陈亦明诉《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不应在案中一并审判。3人的代理律师还指出,3人撰写有关陈亦明涉赌文章的主要依据是发现了“陈亦明专业足球理财公司”等网站,而网站的存在是客观事实,陈亦明涉赌是合理推测,并非主观恶意捏造。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亦明涉赌、涉假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而非事实来源为何时何地,一审法院以时间先后为由,排除上述证据是错误的。

  《足球》报的代理律师也在庭上指出,一审法院以版面字数认定新闻立场的判决“可笑”,新闻所要求的平衡原则,不是要求发言字数的平等,而是观点的平等。这位律师还指出,《足球》报与陈亦明之间无怨仇,刊载对他的批评文章,是行使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职能,公众人物对可能的轻微损害应予以忍受。

  对此,陈亦明的代理律师回应,称他们虽对一审判决结果不很满意,但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鉴于息诉的考虑,陈亦明方面没有提出上诉。该律师庭上称,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亦明打假球,所写的文章没有事实依据,只是在足协打假、打黑的背景下杜撰出来的,请求法院尽快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陈亦明:钱不是问题关键是名誉

  今天上午8时多,头戴帽子、一身便装的陈亦明出现在广州中院的门口,接受了多家媒体的短暂采访,与律师简单交谈后便离开了,没有出现在今天的法庭上。

  就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陈亦明认为,钱不是问题,关键是名誉受到了损害,要恢复名誉。陈亦明表示,他对自己名誉权被侵感到非常气愤,被告“要作出道歉才是关键”。

  案件回放

  从2009年12月21日起,《足球》报连载由该报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合著但尚未出版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次年1月4日,《足球》报更是整版转载该书主要描述陈亦明经历的部分,并将标题改为《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5天后,《中国足球内幕》公开发行。

  陈亦明认为,该文虚构了他从足球教练变成职业赌徒的经历,构成了名誉侵权。此外,李承鹏在个人博客中发表多篇诽谤文章,并接受媒体采访,同样构成了名誉侵权,于是状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足球》报社,索赔45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去年6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涉案文章和博客,《中国足球内幕》再版时删除涉案侵权内容,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每人赔偿陈亦明损失5万元,李承鹏另赔偿3万元,《足球》报社赔偿2万元。

  原审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记者董柳、王普,实习生谭绍丁)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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