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lab闆风數绔瀉pp瀹樼綉 | lol鐢电珵闆风珵鎶骞冲彴 |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成都晚报:公安局长告赢网民诽谤,不具标本意义

2012年04月26日 10:54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东安县公安局长郑航、东安县公安民警卿良杯以自诉人的身份状告网民胡连友诽谤,这起广受关注的“官告网民”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胡连友诽谤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向郑航、卿良杯赔礼道歉。(《京华时报》4月25日)

  事情的起因是,胡连友在网上发表多篇网帖,说“郑航等人涉黑护黑、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员”等内容,郑航与民警曾多次劝告,但始终没有效果,“实在忍无可忍选择走上法庭”。干部也是人,干部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院“有期徒刑2年并赔礼道歉”的判决,并不值得高兴,更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标本意义。

  首先,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中都遵循“一罪不二罚”的基本理念,即,凡属同一违法案件,不得处以两种以上性质相同或刑名相同之罚则。在湖南的这起案件中,东安县公安局已在2011年7月7日,以“在国内多家网站发布诽谤郑航、陈毅强两人名誉的帖子”为由,对胡连友拘留了10天,现在法院以诽谤罪再次作出“有期徒刑2年”的处罚,则有“一罪二罚”的嫌疑。

  其次,刑罚有过重嫌疑。法律规定,对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官员的名誉权和诽谤诉讼都比较谨慎,普遍遵循“公共官员原则”,保障公众对公共官员公务行为的最广泛批评权,只要不涉及私人生活领域,一般判决“发布撤销声明”即可,连“赔礼道歉”一般都不会作为强制要求。胡连友诽谤虽然没有证据对质,但所“诽谤”内容依然在公务行为方面,也没造成当事人精神失常、死亡等严重后果,处2年有期徒刑,有量刑过重的嫌疑。

  第三,胡连友曾向法院提出,要求异地审理,但从当前的审理情况来看,还是交由了当地的东安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胡连友案件中,一边是堂堂公安局长,一边是普通百姓,出于害怕公权力、“关系网”的干涉而得不到公正对待的担忧,提出异地审理的要求,并不过分。可法院并没有满足这一要求,这无论如何,可以算得上一定程度上的遗憾。

  第四,面对胡连友对公安局长“涉黑护黑、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员”的“告发检举”,我们始终没有见到纪检部门的主动调查,更没有看到一个官方结论,这也是一个遗憾。

  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值得鼓励与提倡的,但是面对官民之间的法律纠纷,官员不妨宽容大度一点,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不妨尽可能地满足,以增强公信力。(郭文婧)

【编辑:肖媛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