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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碾轧协警案”开庭审理 被告愿意赔偿21万

2012年04月26日 17: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合肥“碾轧协警案”开庭审理被告愿意赔偿21万
     4月26日,安徽合肥“碾轧协警案”一审正式开庭。在庭上,原告罗映辉提出了包括伤残鉴定等级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等近十笔费用一共21万元。被告罗国华当庭表示,愿意全额赔偿。中新社发 李超钰 摄

  中新网合肥4月26日电(记者吴兰)26日9时许,备受关注的合肥“碾轧协警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罗国华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对公诉机关对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均不认同,被害人罗映辉称罗国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被告人罗国华的律师则认为是过失行为。

  2011年5月24日上午,开着黑色越野车的罗国华行驶在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口时,违章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被正在执勤的一名协警发现并拍照取证,罗国华与该协警发生争吵,闻讯赶来的罗映辉要求罗国华出示驾驶证件。罗国华上车后,突然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将罗映辉带入车下并拖行数十米,致其身体多处受伤。

  该案发生后,罗国华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同年5月31日,包河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罗国华批准逮捕。后经法医鉴定认为,罗映辉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其胸部、腹部等损伤为轻伤。检方认为,被告人罗国华明知被害人罗映辉站在车头左前方执行公务,仍驾车向前行驶,致被害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根据证据可以判定被告人触犯故意伤害罪。罗映辉则在庭审现场表示,罗国华是个从1996年就开始驾驶的老驾驶员,并不能以“错把油门当刹车”作为理由,冲撞、碾扎、拖行等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认为罪名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罗国华的辩护律师表示,当时罗国华只是操作失误,从案发后罗国华的表情和行为,不能判定为故意伤人。

  在当日的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罗国华不持异议。罗国华称,愿意认罪并愿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称自己内心并非故意。对罗映辉提出了包括伤残鉴定等级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等近十笔一共21万元的赔偿费。罗国华当庭表示,愿意全额赔偿。

  经过3小时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鉴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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