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银行爆炸案开庭审理 三嫌犯被控爆炸罪
中新社武汉4月27日电 (记者 徐金波)涉嫌武汉银行爆炸案3名嫌犯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27日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检方认为,3名被告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的庭审于上午9时正式开始,国内数十家媒体、受害者家属等100多人参加了旁听。
据武汉市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0月,王海剑开始学习制造爆炸物方法,购买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并在其租住的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某社区等地非法制造爆炸物。
2011年3月,经王伟同意,王海剑搬进王伟租住在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继续制造爆炸物。
当年5月,王海剑开始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劫取财物,并邀约王安安到武汉为其提供帮助。王安安到武汉后,开始与王海剑一同购买原料、制造爆炸物并测试爆炸效果。
6月,王海剑、王安安在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导致王海剑左眼受伤并住院治疗。
7月,王海剑出院后,向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在得到王伟、王安安同意后,3人经过多次预谋,明确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化妆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王伟负责接应。此后,为实施上述犯罪,王海剑先后与王伟、王安安到目标银行测试遥控装置的效果,并利用王伟提供的银行卡在网上为王安安购买了作案时穿的保安制服。
8月,因害怕受到刑法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但王海剑仍然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王伟、王安安均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行为。
11月30日,王海剑决定着手实施爆炸抢劫,并于次日凌晨3时许,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窜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用两袋水泥压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引动。
12月1日17:30许,当运钞车停在建设银行该网点门前的路边,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藏匿在附近伺机作案的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爆炸导致2名路人死亡,15人受伤;致银行等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公安机关分别于2011年12月16日、12月8日、12月7日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抓获归案。
武汉检方认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中,3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案件主谋、犯罪动机等提出异议。受害者家属提出了共计2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面对受害者家属,王海剑说:“我对不起他们,我是个混蛋。”
当天下午,法院还将继续开庭审理该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