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制定全国性反家暴法势在必行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行立项论证,论证的结果将作为是否专门立法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长期关注这一立法。近日,她就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27个省份出台法规或文件
“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国家立法进一步指导地方立法,这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进程的真实写照。”夏吟兰说。
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始于地方。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出台我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这一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及有关组织、社会团体的职责作了规定。这是“家庭暴力”第一次写进地方性法规中,成为法律术语。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
“就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而言,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有重大突破,是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里程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夏吟兰说,从此,家庭暴力成为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为了贯彻修改后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05年8月28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婚姻家庭权益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规定了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干预模式。这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200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法官办案的参考性指南《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作为指导法官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手册,这一指南对家庭暴力的理论、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提出了适合审理家庭暴力的规范性要求,并在全国选择了9个基层法院作为指南的试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这些试点法院根据指南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地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指南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正在逐步推广。
2008年7月31日,全国妇联联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对家庭暴力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助的工作格局。
“七部委意见对于推动我国的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推动出台统一的专门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夏吟兰说。
在国家立法的指导下,目前全国有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现行法律局限性难遏家暴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自2000年开始从事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倡导、研究培训工作。推动我国反家暴立法是这一网络的重要项目之一。反家暴网络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组织专家起草组,起草和修改家庭暴力防治法项目建议稿。2003年3月和200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分别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议案,获得社会广泛关注和全国人大的积极回应。
为了进一步推动反家暴立法,反家暴网络于2006年重新成立修订专家小组,历时三年,经过三次专项调研、六次专门研讨、七易其稿,对2003年的项目建议稿进行了全面修订。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已迫在眉睫。”夏吟兰认为,目前,一些法律法规对遏制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已有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体例不够系统、规范,内容不够周延、完整;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存在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审判实践中被切实遵从;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对于法律程序、举证责任、救助措施等基本法层面的现有规定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
——现有规范侧重于事后惩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欠缺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
为此,夏吟兰认为,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应对家庭暴力,解决现行法律不完善、相互不衔接、内容不周延等法律局限性的迫切需要。
反家庭暴力立法时机成熟
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29.7%至35.7%,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使受害人的身、心、性遭受摧残,还严重威胁着作为社会肌体基本细胞的家庭的和睦安宁,甚至还影响到其子女、邻居等更多的人以及工作场所、社区等更大的环境,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夏吟兰认为,家庭暴力的危害不仅局限于暴力发生之际,还往往蔓延发展,最终导致受害人自杀或者以暴制暴,酿成惨剧。而更为深远的后果是目睹家暴的儿童身心遭受重大伤害,并可能成为潜在施暴者,使暴力手段代际传递。
夏吟兰说,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为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急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夏吟兰介绍,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国际社会强化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大势所趋。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对有关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其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家庭暴力法命名的大约有九十多个,7个国家制定了反对性别暴力专门法。专门立法规制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强化对弱者利益保护,进一步提升国际形象的现实需要,乃大势所趋。”夏吟兰说。
夏吟兰认为,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及实践经验。与此同时,学术研究及学术活动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撑。公众的理解及认同也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社会基础。有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历经16年的发展,我国反家暴立法与司法实践已有长足的进步,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既具备了立法的必要性,也具备了立法的可行性。”夏吟兰欣喜地说,“目前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是箭在弦上,蓄势待发。我们参与了这一立法的孕育过程,并满怀希望地期待着这一法律的诞生。”(记者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