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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反家暴法绝非离婚法 应正确把握立法方向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5月08日 07:0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通过立法遏制家庭暴力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反映了立法者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理念和思想,适应现代中国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法学教授李明舜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正确把握立法方向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

  李明舜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婚姻家庭。”李明舜指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我国婚姻法为21世纪婚姻家庭指明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个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导致婚姻家庭的不幸,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李明舜强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根本目的不是要拆散家庭,而是要保护家庭,反家庭暴力法也绝不是离婚法,相反,反家庭暴力法恰恰是通过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而建设和维护和谐的婚姻。

  充分发挥主体地位

  李明舜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其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立法、司法以及婚姻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最一般的要求,而且对贯彻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是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基本准则。

  李明舜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各方面都应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才能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这其中,建立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是关键。

  ——早期干预,预防为主的原则。这是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总的原则。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必须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优先保护受害人要求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必须及时有效制止,防止受害人进一步受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和救助相关事务,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方便受害人。同时应当给予受害人相应保护、补偿和帮助。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当给予必要制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对于某些家庭暴力行为人还需依法进行心理矫治、精神治疗、性病治疗、戒瘾治疗或者其他辅导、治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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