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反家暴法绝非离婚法 应正确把握立法方向(2)
合理确定适用范围
“家庭暴力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不同的文化、制度、个体主观体验下可能会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李明舜认为,这是一个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所涵盖内容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而且事关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只有概念清晰了,范围确定了,后面的各种措施才有确定的对象。
对于界定家庭暴力的方式,李明舜建议,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家庭暴力的范围,可考虑将其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而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应视为家庭暴力。
切实保证有效实施
“反家暴需要多机构合作且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这既是国外反家暴成功的经验,也是反家暴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李明舜认为,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不仅产生的原因多重,而且产生的问题复杂多样。
李明舜指出,解决这些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部门、机构间密切合作,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形成联动的工作链条,并保证在工作链条上的任何一点切入都能有效地启动应对机制,因此,各部门、机构职责的明确以及各部门、机构的密切合作至关重要。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提出:“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李明舜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构建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一个由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等共同组成的、职能相互衔接补充的整体框架。
着力突出立法重点
“反家庭暴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李明舜强调。
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反家暴立法的核心问题。李明舜认为,反家暴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也就是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的升级、如何预防以暴制暴、如何预防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等。国家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违法性进行确认,让全社会自觉地抵制,从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
切实体现人权特色
李明舜提出,基于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反家暴立法要十分注重充分保障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但同时必须考虑,限于现实条件,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在目前应特别注重紧急状态下庇护机构的救助,也就是要把有限的资源放在救助处于危急状态下的受害人。
他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通过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
“要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李明舜强调说。本报记者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