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收钱不办事” 隐蔽性强致定罪难
关注理由
长期以来,“收钱没办事算不算受贿”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少贪腐官员刻意将收钱与办事两个环节隔离开,以逃避法律惩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指导案例3号”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指导案例3号”是否透露了这样一个信号——刑法中对于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该修改?这的确是个值得司法界和学界关注的问题。
“我承认我有犯罪行为,但是我确实不是一个贪官。”之所以说出这样一句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话,是因为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认为,收钱只是维护圈子里的一种关系,“实际上没有给人办过什么具体的事”。
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指导案例3号”或许将彻底打消贪官们的这种念头。这个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认定问题的案例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即“收钱”了,没有“办事”也是受贿。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受贿案的被告人以“收钱了但未办事”为由否认犯罪,而一些贪腐官员即使“收钱”也“办事”,也刻意将“收钱”与“办事”两个环节隔离开来,在查处中给司法机关带来极大困难。
新型受贿
“办事”与“收钱”分开
今年年初,湖南省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二审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朱少中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他曾经高调反腐,一年间查处了88名党员干部;还曾发表反腐檄文,措辞严厉地指出如今“一些人包括我们的党员干部,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提出要用制度来规范权力运作;还曾在父亲灵堂前立下“拒收礼金”牌匾。
正因为此,朱少中在湘潭当地声誉颇佳。然而,对羽毛的爱惜,并没有让他远离金钱的诱惑,只是改变了行贿人收买他手中权力的付款方式。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二审判决书发现,朱少中收受的201万元贿赂款,大多均非在帮他人谋取利益的前后短时间内,而多在年节期间,且每次数额小,但次数多。
例如,2003年,唐某为成立物流公司需要购买土地而找朱少中帮忙,在朱少中的帮助下,唐某最终购得了13亩土地。而朱少中收取回报的方式是,在接下来的2004年至2009年的6年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唐某5000元至2万元礼金。
这样一来,朱少中“收钱”与为人“办事”似乎被完全隔离开了。正是在这样的操作下,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声音:“我收钱是事实,但我没有为他人办事,收钱完全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
谢亚龙这么说,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这么说,甘肃宕昌原县委书记王先民也这么说……
“由于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官员们的顾虑多了,所以有求于人的行贿者也只能想一些其他手法将钱送进去,比如在年节期间或一些特定的时机送礼送钱,这样是很难拒绝的。”对于之所以出现此类新型受贿案件,代理过多个官员贪腐案件的浙江律师熊辉伦认为。
“最为关键的是,官员们往往发自内心认为,逢年过节收的这些并不是贿金,而是礼金。这样他们自己心里能够过得去。”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告诉记者,正因为此,如今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这些官员们所想。熊辉伦指出,这样的操作实际上只是手法上的区别,经济利益是存在的,唯一变更的是兑现时间,使犯罪更加隐蔽。“而法律要打击的不是某种手段,要打击的是对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