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贪污受贿一审判处死缓
两次出庭受审时均自辩无罪的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今天上午被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处死缓。据悉,法院经过审理,减去王纪平的50多万元贪污金额,但其贪污和受贿的总金额仍达1400万元以上。
检方指控称,自2002年至2009年,王纪平单独或伙同其亲属,利用担任市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435万余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另外,王纪平还在2002年至2004年10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北京钰林天元科贸有限公司(简称钰林天元)法定代表人、长期与其有密切关联的42岁女商人赵耘,由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与钰林天元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恒安),交由赵耘实际控制。随后,王纪平等人使钰林天元成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税控密码器唯一经销商,再由钰林天元将税控密码器加价,出售给恒信恒安,从而将加价款1047万余元非法占有,该行为构成贪污罪。
此外,2002年至2009年期间,王纪平单独或伙同其弟弟、儿子、妻子等亲属,先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435万余元。据了解,起诉材料指控王纪平直接受贿的有两笔,第一笔是王纪平接受钟小春(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三家公司承揽市地方税务局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纪平收受钟小春给予的两张储蓄卡。此外,王纪平为外地地税局长毕某之子的工作调动提供帮助。为此,王纪平收受毕某给予的“伯乐相马”玉雕件一套,价值人民币120万元。
在受审时,王纪平并不认罪。对1047万元贪污金额,他认为钱入了公司账,自己并没有见到钱。对于435万余元的受贿金额,他认为有的不属实,有的是人情往来。王纪平的律师原伟也认为,王纪平连贪污的上千万钱都没见到,不能算贪污。而对于受贿金额,原伟认为证据不足。
今天的宣判并未允许记者旁听。不过记者在庭后从旁听群众处了解到,一中院经过审理,减去了王纪平的50余万元贪污金额,并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对王纪平判处死缓。至于是否上诉,王纪平当庭没有表示。(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