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畏罪潜逃十八载 终入法网判十年
中新网成都5月10日电(何璧杉 记者 安源)10日,记者从四川内江市东兴区法院获悉,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武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8日下午,东兴区胜利镇前进村支书张世忠与八社社长王化久等人到被告人张武家向其收取未按时缴纳的农税提留款,当张世忠叫张武的哥哥张文(1994年已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纳迟纳金20余元时,张文认为没到期限并为此发生争执持刀对其威胁,王化久等人索要款未果。次日,张世忠等人向镇干部汇报了此事,镇干部与治安员等一同前往张文家对其做思想工作,但张文避而不见。晚上十时许,张文携刀尾随王化久,被告人张武跟随到现场,张文拦住王化久后用刀向其砍去,王化久挣扎跑入红苕土里,张文追赶的同时还叫被告人张武上前帮忙,张武遂上前将王化久按住,张文用刀刺王化久的颈部,致其颈部总静动脉横断大出血,扼压颈部遂即死亡。后张文和被告人张武扯一些红苕藤掩盖其尸体,畏罪潜逃。直至2011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武在宝兴县穆坪镇北街被宝兴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武伙同其兄张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武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武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案发当时在场并应张文的要求去实施了帮忙“按住”王化久的行为,案发后共同潜逃,被告人张武的供述与张文供述的经过及其他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