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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侧翻致幼子身亡 涉嫌交通肇事或担刑责

2012年05月11日 09:4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驾车侧翻幼子身亡,父亲要担刑责?

  父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主动自首检方做不起诉处理

  王东在宁宣高速公路上驾车不慎车子侧翻,导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6岁儿子当场死亡,他陷入失去爱子的痛苦中,事故发生后立即打110报警。常人印象中,交通肇事是撞了路人,令王东意想不到的是,坐在车内的儿子不幸身亡,他也面临着被追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发生在溧水的这起特殊交通肇事案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溧水检方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今年37岁的王东是江苏盐城滨海人,初中文化的他以跑运输为生,一家三口居住在高淳县古柏镇。王东持A2E类驾驶证,驾驶一辆苏AA牌号的中型普通货车,驾龄数年。2011年8月3日晚上,王东驾驶货车带着妻儿由常州返回高淳,上了宁宣高速公路后,车速保持在大约80码左右,进入溧水境内,眼看就要到家了,王东却由于驾驶不慎,开车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瞬间,高速行驶的货车发生侧翻,事故发生时,王东的妻子正抱着6岁的儿子坐在副驾驶座上,由于车子向右侧翻,儿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东打110报警,随后跟随民警来到交警大队,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记者昨日采访溧水警方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警方随即赶到现场开展抢救,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发现:2011年8月3日21时15分左右,王东驾车因措施不当致车辆撞上马路右侧护栏,车内母子两人飞出车外,后货车侧翻压住王东的儿子,母亲则受伤,孩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认为,王东驾驶车辆在行驶中采取的措施不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母子二人无责任。2011年8月16日,王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溧水警方取保候审。

  王东没有料到,自己痛失爱子,还要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3月26日,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移送溧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子立即被提交上检委会。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案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王东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遇难者是王东的儿子,王东的妻子作为孩子的母亲也要求司法机关对丈夫不予处理。溧水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综合以上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王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案:何为“相对不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王东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讯员 鲍利剑 记者 魏晓昕 焦哲)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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