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警察入室抢劫获刑八年半 曾逃逸七年
假冒警察入室抢劫被判八年半
案犯张某曾逃逸七年,去年向警方自首获轻判
8年前,他与另外3名同伴冒充军警,入室劫得20多万元。2011年9月,他向警方投案自首,此时已事隔7年多。记者10日从广州中院获知,江西人张勇因犯抢劫罪被判刑8年半,而此时,当时的另外3名同案人已在狱中度过了近8年。
回放:穿着警服去“收账”
2004年3月16日,江西永修籍的张勇从深圳到广州看姐姐,遇到了朋友田铁刚,田称刘斌(本案主犯)有笔账要收,问他做不做,他答应了。次日下午,刘斌带田铁刚、郭璞和张勇一同去察看地形。
判决称,3月18日晚约11时,他们携带一套警服、两副手铐、一瓶安眠药等作案工具,用刘斌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到海珠区江南美景花园丽景阁17楼E座。到达目的地后,郭璞身穿警服,田铁刚、张勇使用手铐,通过铐双手、蒙眼等方式将先后回房的被害人黄福财、陈森松制服,随后电话通知刘斌到场,从房内搜出银行卡及存折,并威逼被害人说出密码。之后,被害人李妍、李莉相继返回房间时,也被绳索捆绑并蒙眼。四人被迫服下安眠药后,陷入昏迷无力反抗。
“19号早上7点多,刘斌说这笔账收了20多万,老板答应给他们三人每人2万。”据张勇供称。
判决:同伙供词证实其抢劫
2011年9月,张勇到警方投案自首。今年3月,海珠区法院以抢劫罪对张勇判刑8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张勇在判后上诉称,当时是田铁刚让他帮忙收欠款,没有预谋抢劫,而且他并未实施铐手、蒙眼、喂药等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他只负责看管,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使是抢劫罪,判刑也过重。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警方出具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张勇、刘斌、田铁刚、郭璞的供述等都证实张勇构成抢劫罪,法院对这一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张勇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张勇与同案人共同实施了铐手、捆绑等暴力行为,证据证实他们各有分工,相互配合,不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而张勇的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已认定,并依法作了减轻处罚。
今年4月底,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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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伙刑比他重
记者查询发现,该案另外3名同案人也分别因抢劫罪入狱。
广州中院2004年对刘斌、田铁刚、郭璞3人作出的判决显示,在共同犯罪中,刘斌策划作案、提供工具并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田铁刚、郭璞积极协助作案,是从犯,对田铁刚、郭璞可从轻处罚。另外,田铁刚被抓后,协助警方抓获郭璞,对其应认定为立功,可从轻处罚。
2005年,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斌、田铁刚、郭璞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刑15年、9年和10年。(记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