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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家庭暴力成中国严重社会问题 学者建议单独入罪(2)

2012年05月14日 08:01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明确惩罚措施,激活保护令

  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为受害人发放人身保护令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是,无视保护令,继续骚扰、伤害受害人的情况却比比皆是。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发放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政策中重要的措施。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预防受害人进一步受到伤害采取的法律举措,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不予执行,即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王行娟表示。

  她认为,设立违反保护令罪,可以对提出过保护令要求,而未提起法律诉讼的受害人,在加害人违反保护令时给予惩治,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不过,专家同时指出,保护令的实施,需要有配套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其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二条对妨碍民事诉讼的执行者,作出了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但是这个条文与家庭暴力保护令的执行,不能完全衔接。保护令由于涉及人身安全,具有低度刑的性质,违反者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只有作出明确的惩罚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保护令的作用。”王行娟说。

  建立庇护所,倡导社会参与

  家,本该是温暖的避风港,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却是人间“地狱”。不愿再待在家里忍受伤害,但又能去哪里呢?

  实际上,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救助,不少地方建立了专门的庇护所。但由于多数是公益组织的行为,且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很多庇护所的运行和发展举步维艰。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是国家的承诺。家庭暴力庇护所是对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王行娟认为。

  她具体介绍说,庇护所的主要功能是,给受虐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一个紧急的、安全的、保密的环境。典型的庇护所功能除紧急救助以外,还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包括教育、治疗(心理治疗和躯体伤害治疗)及赋权三个方面。庇护所的建立和有效的运营,不仅需要一定的财力和物力,一定的场所,更需要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为此,红枫中心建议应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民政部以及各级民政机构承担救助受虐妇女的主要职责,担负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庇护所的任务;庇护所免费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食宿等服务,庇护所运营经费由国家财政支付。

  不过,王行娟也坦言,庇护所完全由政府来运营和管理也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受虐妇女的需求是多元的,庇护所的形式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

  “因此,应当立法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庇护所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给受虐妇女提供法律的、心理的与社工的多种服务,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功能,达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王行娟说。(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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