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著作权法应新增动画作品单独保护
《嘻哈游记》这部与《喜羊羊与灰太狼》齐名的三维动画片,近期深陷诉讼泥潭。从一方起诉到另一方反诉,再到近日刚在重庆高院开庭的二审,投资方与制作方因动画源文件的权属问题引发的争议,已绵延数月。
此案被业内冠以“国内首例三维动画作品源文件著作权纠纷案”之名,颇受关注。
此案发生正值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际。动画作品如何保护?动画源文件是否属作品范畴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有专家认为著作权法修改应当予以关注并明确。
制作方投资方对簿公堂
2009年7月2日,四川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川美)和重庆帝华广告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帝华)签订第一份委托制作合同,合同要求川美制作一个5集动画片,而这就是《嘻哈游记》的样品。同年9月15日,帝华又和川美签订第二份委托制作合同。剩余95集的《嘻哈游记》也交给川美来做。历时1年半,《嘻哈游记》100集全部交付。
尽管川美交付之时已是2011年1月,晚于约定的2010年8月1日,但帝华仍受领该迟延履行。
《嘻哈游记》很快成为受大众喜爱的热播动画片。然而,双方友好合作的开始并未迎来共赢的结局。川美动画学院副院长周宗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因为帝华迟迟未支付64万元的制作尾款,2011年9月20日,川美将帝华告上法庭,“这样做也是为了学生,他们辛苦工作却没有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在《嘻哈游记》获得如此成功的前提下,帝华为何会拒不支付64万元的制作费呢?帝华总经理程庭林道出其中原委:“川美延期交付,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商业危机;更重要的是,川美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将动画片的源文件交付给公司。”
由于没有源文件,程庭林表示帝华已经深受其害:《嘻哈游记》后续100集剧本已经写好,却因缺乏动画源文件无法制作续集;开发图书等游戏、软件等衍生产品因画面质量受到影响而无法操作;本该属于帝华的著作权,如今面临川美或泄密或占为己有的可能性。
以此为由,帝华于去年11月10日向川美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川美交付动画制作过程源文件,否则须赔偿帝华损失和违约金。
各执一词解释合同
什么是动画作品的源文件?周宗凯解释说,“动画片前期全过程,包括草图、素材、贴图等各种零散的过程材料就是源文件。”在他看来,源文件并非属于需要交付给帝华的作品内容。
在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中,如此明示:该项目产生的一切成果归甲方(帝华)所有,乙方(川美)保留动画片生产岗位及四川美术学院的署名权,并有权使用画面作为科研成果宣传和非营利学术活动。
针对“一切成果”的理解,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周宗凯认为,源文件不属于作品成果,此外,除非在委托合同中专门对“交付源文件”作特别约定,否则受托方无义务向委托方交付源文件。
周宗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受委托制作动画片多年来,几乎未曾向委托方交付过源文件,也从未因此发生过纠纷。
帝华方面则不认可此说法。帝华代理律师齐爱民表示,源文件就是用制图软件创作出来的最终成果,是一个电子文件,里面包括模型、场景、音效和动作及其代码,源文件的形成标志着三维动画作品创作的完成和结束。从源文件到成片文件的过程,已经不需要艺术创作,懂得制图软件的基本操作即可,并且同一源文件可以生成不同技术标准的成片文件。而帝华最终得到的也只是其中一种成片文件,而并未得到作为真正成果的源文件。“源文件是最重要的客体,最能证明动画片是否原创的客体,也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直接客体。”
齐爱民同时指出,一审时周宗凯就川美未交付源文件的理由描述为“弄丢了”,二审时又说全部保存在制作人员的电脑里,只是“工作量太大,我们没有收集、整理义务”,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也正好证明了其对于源文件的重要性并非没有认识。
动画作品应专门保护
因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动画作品作为“作品”中的单独一项来规定,所以动画源文件算不算工作成果,在现有法律中还无迹可寻。
在动漫业内,此案引起不小的震动。成都三昧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三维动画模型设计师冯涛表示,自己从事动画设计多年,还从未想过源文件的著作权归自己,“我们其实就是个技术工,只要有合适的报酬又可积累从业经验,我们就做,做完后将包括源文件的所有东西一并交给投资方,便与我们无关了。”
重庆邮电大学教授王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专业角度和职业操守来看,受托方都应当将源文件交付委托方,“我们学校承接过许多片子的制作,从来源文件都是归委托方所有的。即使我们写学术论文,要引用到片子中的某个案例,也会先和委托方协商。源文件当属‘一切成果’。”
但她同时承认,这些只是业内通行做法,法律在此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空白,有待立法予以完善。此案争议之所以发生,双方均有责任,如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源文件交付义务”,是可以避免合作者最终对簿公堂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唐广良则认为,动画作品源文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毫无疑问,但也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若未对源文件归属作明确约定,“一切成果”中应并不包含源文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则明确表示,此类纠纷的实质其实还在于委托合同本身,对于“一切成果”的解释,应当结合合同文本、签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进行。“我理解‘一切成果’应当包含源文件,因为不提供源文件,委托方无法做进一步的研发、编辑和修改,合同的目的也不能完全实现,著作权无法行使。这也不符合著作权委托开发应有的意义。”
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受访的一些专家均表示,动画作品应该列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其构成包含源文件和由源文件生成的成片文件,这对于维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必要性。(本报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