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农护农从源头抓起 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
一方面是强农惠农的好政策不断出台,另一方面却是坑农害农的“害群之马”不断出现。从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2.6万余件、3.7万余人,占同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30%。
从今年2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旨在遏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三农”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一个年轻有为的农机推广站站长,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222万元。如何保证惠农资金落到实处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
一直在农业研究所搞研究,因为工作出色,2004年三十出头就被任命为吉林省桦甸市农业局农机推广站站长……肖长华原本该走的是另外一条人生道路,可命运却在2010年急转直下:因为在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过程中,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222万元,被判刑14年6个月。
“我知道不该这么做,此前也拒绝过多次,但是面对诱惑最终还是动摇了。”穿着灰色的号服,肖长华的眼睛里已经没有了昔日光彩。
据桦甸市农业局局长梁锡江介绍,桦甸市有一整套农机购置补贴流程:购机者首先凭村级证明和身份证向乡镇农业站申请购机,经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公示后,农机部门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凭通知书交差价款购买机具。
肖长华钻的空子,就在第一道审核关口上。“经销商搜集一些没有购买农机具农户的身份证,送到我这里一审核成了购机者。这样,经销商就能够以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生产企业购买农机具,再以市场价卖出去,赚取中间的差价。”肖长华说,作为农机站的一把手, 如果避开了严格的程序监管,弄虚作假轻而易举。
“随着各种涉农补贴金额不断增长,一些基层干部不惜铤而走险。检察机关的防范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野说。桦甸市从2008年开始实行农机补贴,从一开始的40万元,到2009年的600万元,再到2010年的2100万元,3年时间就增长了近50倍。为了获得其中巨大的利益,经销商的行贿数额也水涨船高,最终敲掉了肖长华“坚决不能做”的决心。实际上,肖长华从开始实施犯罪到最后案发,时间还不到半年。
“全省检察机关从2008年起开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基层’的‘四走进’活动,了解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和司法诉求,接受农民的举报控告和意见建议,提高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据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刘志兵介绍,4年来,吉林省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基层1000多次,共查办农民工培训、退耕还林、粮食直补、农业保险等涉农领域案件598件866人,向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000余份。
“三农”始终是中央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财政连年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将安排“三农”投入达到1.2万亿元。然而,随着国家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一些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情况也逐渐凸显。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2.6万余件、3.7万余人,占同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30%。
“中央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农村民生,但是有些干部却截留、侵吞‘三农’补贴,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民表示,如何保障中央“三农”政策落实到位,如何保证惠农资金安全、足额落到实处,如何保证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农民,是摆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农村基层,公安有派出所,法院有法庭,唯有检察机关没有“腿”,导致信息不灵,监督滞后。河北成立农村检察工作队,把法律监督延伸到农村
今年春节的一天,河北省武强县西岔河村郭书印家迎来了一位特殊客人:武强县检察院检察长吕新华。农民老郭和检察长吕新华咋成了“老熟人”?这里头还有一段小故事:
2009年9月的一天,武强县技术监督局到郭书印家的面粉厂检查后,要罚款2万元,可检查人员并没有拿出具体的罚款依据和标准。老郭认为罚得没道理,反映到武强县检察院。吕新华得知后,指派检察院的农村检察工作队走访了西岔河村的其他几个企业,发现郭书印反映的问题在其他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及的职能部门不仅有技术监督,还有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武强县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此后,吕新华定期回访当事人,一来二去,老郭和吕新华自然熟悉起来。
“这些年,各级财政的支农惠农力度不断增大,从种地到养猪、从农机到家电,农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补贴。我们曾经初步统计了一下,在各级财政中,光涉农资金就有48项,惠农补贴20多项,几乎每个部门都有涉农惠农的项目。而这些资金、补贴的来源不同、分配方式也不同,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带来了一定困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郑广宇说,在涉农资金、惠农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出现贪污挪用问题,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视线下移,“然而在农村基层,公安有派出所、法院有法庭,唯独检察机关没有‘腿’。没有‘腿’导致信息不灵、监督滞后,如何尽快尽早发现问题,需要我们开拓思路。”
2009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规定辖区内有农村的基层检察院组建由院领导牵头、3至5名业务骨干组成的农村检察工作队,不仅要送法下乡,还要发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窗口”作用;不仅要全天候、巡回受理群众举报,实现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还要加强对涉农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
农村检察工作队把法律监督触角有效延伸到了农村。河北省检察机关也由此全面深化涉农检察工作,查处破坏“三农”政策、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国家惠农补贴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强化对各项涉农工作的检察监督。2011年,河北省基层检察院的711支农村检察工作队深入乡镇、农村开展巡回检察近3万次,共批准逮捕涉农刑事犯罪嫌疑人12163人、起诉15422人,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嫌疑人1638人。
从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涉农惠农领域案件的力度,围绕“三农”工作,不断完善检察政策体系,创新检察监督工作理念,丰富涉农检察工作手段,加大预防建议工作力度,以办案工作的实际成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涉农案件多数案值不大,犯罪主体多为基层站所和农村“两委”人员,但发案数量多,窝案串案多,更严重的是直接侵害农民权益,让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大打折扣,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必须坚决制止
为了解决涉农职务犯罪这一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定时炸弹”,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进行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经对涉农职务犯罪做过调研。从调研情况看,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存在几个明显特点:一是发案数量多,涉及地域和领域广;二是犯罪主体大部分为乡镇站所和农村“两委”人员;三是案值一般不太大,但直接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四是窝案串案较多;五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与土地征用相关的犯罪突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推行过程中的新型涉农犯罪不断涌现。
河北省衡水市反贪局也总结了该局从2009年以来查办涉农案件的情况,认为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犯罪案件那样隐蔽、狡猾,其作案手段简单,一般存在6种情况:一是在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的申领、发放过程中,虚报冒领、骗取公款;二是利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拆迁补偿的机会,骗取国家资金;三是利用经手、管理农村拆迁、修路、供水和管网改造等工程,侵吞公款;四是利用上级发放土地粮补款、征地补偿款等款项,在申报、发放过程中,窃取公款;五是利用国家发放低保户低保金之机,在办卡、支取、发放低保金过程中,侵吞低保金;六是利用国家扶贫项目,公然侵吞款物,或变卖扶贫物资,私吞钱款。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涉农案件也许案值并不高,但是直接侵害了农民权益,让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大打折扣。这是涉农案件最为关键所在。
王利民表示,检察机关希望通过开展此次专项工作,能够集中查办一大批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形成惩治涉农腐败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态势;保障国家涉农惠民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结合办案加强预防,推动健全完善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也希望能够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确定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惠农政策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等8个方面作为办案重点。”王利民说,在为期两年的专项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矛盾,把资金投入规模大、政策透明度不高、容易出问题的领域、项目和环节作为办案和预防工作的重点,着力在加大办案力度上下功夫,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针对涉农惠民政策性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和制度缺陷等,积极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防治腐败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发生。
■法规链接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