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社会管理创新不能以创新旗号干着违法事情
□现代社会,法律已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日益成为一种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手段
□社会管理创新,不是突破现有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落实法律,各种创新举措也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前不久,《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深圳社会建设的“基本法”,亦是全国首个社会建设法规。
该条例总结了深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成熟经验和工作制度,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同时,对社会建设领域中国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的方面进行了研究,如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慈善事业等,体现了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
将更多的法治思维、更多的法治基因注入社会管理创新,深圳只是一个缩影,它代表了一个趋势。
当前,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这种热情需要以法律加以维护和引导;同时,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需要推向市场,需要向社会组织放权,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因此,现代社会,法律已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日益成为一种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手段。
进而言之,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是众多矛盾纠纷产生、发展、升级的原因之一。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应当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法律手段作为最主要的解决手段和第一解决手段,综合运用其他手段。一旦脱离法治的轨道,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问题也就难以根治,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不足的状况就得不到根本改善,政府的公信力也就无法有效提升。
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本质上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社会自我完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才是千头万绪的社会管理工作的“纲”,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所谓社会管理创新,也并不是突破现有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落实法律,各种创新举措也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进而言之,社会管理的核心是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片面地扩张政府权力。政府不可能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该由社会自行管理的就交给社会,该由市场解决的就交给市场。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界定社会管理创新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和保障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的方式方法,更加注重运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采取善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此外,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干着违法的事情,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提请立法机关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另起炉灶,不能以违法为代价换取所谓的创新。当然,立法部门也应该及时修正和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作者为《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