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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被害人权利保障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5月16日 16: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强化其权利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都一直是被关注的重点和主线。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对惩罚罪犯有着强烈的要求,同时还希望对其造成的损失能有赔偿或者补偿,因此希望能参与到诉讼中,发表意见,得到公平对待,得到满意的诉讼结果。被害人在和解程序、量刑程序的参与,国家补偿制度的确立是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决心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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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权利保障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首次被写入党的正式文件,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被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同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部门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仅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而且表明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上应有的价值理念,体现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有多方面的体现,总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通过限制公权力促使其正当行使,从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惩罚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外,主要是指:第一,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尊重和行使;第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以及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地位,其权利保障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其实,从上述人权保障的内容看,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同样不容忽视,需要平衡两者的关系,才能真正解决刑事纠纷,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第一,被害人是相对于被告人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利益关系人,有其特定的诉讼请求;第二,重视并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具有时代性;第三,重视并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是近年国际社会的趋势。

  总之,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又是刑事诉讼要保护的中心人物。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的特殊性,使得对其权利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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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的规定

  从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到1996年第一次修正,再到2012年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都一直是被关注的重点和主线。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就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如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对不立案、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发问和发言等。这些规定,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根据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原刑诉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修改,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由一般的诉讼参与人提高到当事人的地位,并赋予其极为广泛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权、申诉权、直接起诉权和参加庭审权、委托代理权以及申请回避权等。从权利层面上而言,比较完善,但是在相应的保障机制上并不够,容易在被害人不得已而参与刑事司法过程时,其人权保障不能落实到位,权利仅成为一种符号,实践中问题主要有三:第一,公诉转自诉案件由于被害人无强制性取证手段而在实践中困难重重;第二,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存在赔偿范围小、赔偿不到位的问题;第三,国家补偿制度没有在法典中确立,导致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者赔偿不到位时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乃至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在修改的过程中“坚持从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着力解决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加强就是其中的体现,可以从强化程序参与、权利救济及补偿方面两个视角来入手。

  程序参与的关键点在于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从公权力机关的角度看,要保障有关主体参与刑事诉讼并发表意见,前提是做好告知工作。因此,程序参与权大体可以区分为程序知情权和程序听审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程序参与方面,除了坚持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外,重点强化权利运行的保障,使被害人能更好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去,对诉讼的进程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并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能落到实处。

  被害人有权申请民事赔偿,启动附带民事诉讼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坚持的立场,这对于弥补犯罪损失、恢复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次修改对附带民事诉讼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如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细化财产保全措施,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等等。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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