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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称被害人权利保障是保障人权的体现(3)

2012年05月16日 16: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实践样本

  云南

  研讨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

  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省人大内司委的立法工作计划和要求成立了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起草并在不同范围内多次组织专题讨论和研究,初步拟定了《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

  《条例》将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纳入救助对象的范围。

  常州

  出台特困被害人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努力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走出生活、医疗困境。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起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市委政法委还牵头制定了《常州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操作办法》,协调市中院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去年以来,常州中院还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前置,在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在审理期间给予被害人一次性救助,被救助的被害人或家属均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无一申诉上访。

  营山

  向经济困难当事人发司法救助金

  近年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把开展好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一个着力点。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营山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针对包括刑事被害人在内的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以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临时救助。

  自司法救助金设立以来,该院已先后对129名特困申请人发放救助金62万余元,对116名立案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60万余元。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评议

  ■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

  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明确规定资金来源、资金管理等事项,使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

  构建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方式的衔接机制。由于司法救助一般具有一次性并受额度限制等特性,对于已实施司法救助仍无法改善申请人难以为继的基本生存状态的,可通过衔接机制直接将这部分申请人纳入低保、医保等社会保障的范围。

  ■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旋:

  在刑事案件中应该注重案件的审判公平,还被害人一个公道,司法机关在主持公正的同时,也应该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物质赔偿。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让国家成为再救济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在匡扶社会正义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公平,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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