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盘点部分涉厦门远华案贪官刑期及案情
部分涉远华案贪官刑期及案情
一、党政机关
1、李纪周:公安部副部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
李纪周非法收受赖昌星、周民兴贿赂计人民币 527.6万元;伙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华贿赂计人民币321.5万元,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案发后收缴人民币55万余元、港币53万余元、美元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的首饰,并扣押住房两套 (价值人民币408万余元)。
李纪周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刘丰:厦门市委原副书记,无期徒刑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贪杯、贪色、贪钱财,赖昌星投其所好,拼命迎合,从此与赖称兄道弟,有求必应,心甘情愿地为赖的走私活动提供支持和庇护。被判处无期徒刑。
3、郭晓菱:厦门市委原常委,有期徒刑11年
4、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蓝甫在一次到北京的航班上与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相识,由于“看中赖昌星手中的钱”(蓝甫语),此后便主动与赖联系,并多次到红楼向赖索要钱财。1997年,蓝甫向一位姓高的港商索要30万澳元未成,转而向赖昌星要钱。在贪官庇护下靠走私发横财的赖大笔一挥,立即给蓝在澳大利亚读书的儿子汇去30万澳元购买房子。蓝甫还嗜赌成性,有一次乘外出学习之机跑到澳门赌博,由赖昌星为他出赌资,连赌了一天一夜,输掉了350万元。2001年4月,蓝甫因受贿505.7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林金栋: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有期徒刑11年
6、赵克明: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克明利用担任厦门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申请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利息、配套费、装饰工程中标、人事调动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谋利,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1528万元。
二、厦门海关
1、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关长,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据悉,杨前线在位期间,收受远华走私集团的贿赂超过亿元,他在香港购有豪宅,内地也置了藏娇金屋。因此除了受贿之外,他还被控纵容走私罪。风光一时的杨前线因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放纵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杨上进:厦门海关调查局原副局长,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赖昌星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有巨额财产56万多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1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上进无期徒刑。
3、接培勇:原副关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厦门海关原副关长。赖昌星摸清其嗜好后,给其送书法字画,并花了1000多万元帮其情妇在香港购置豪宅,彻底将其拉下水。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0年11月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接培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计人民币176347.5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接培勇身为海关工作人员,且系海关查私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公务中,为徇私情,对应查处的走私犯罪行为不查处,放纵走私犯罪活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公安系统
庄如顺: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四、金融系统
叶季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二百九十五万元,并有四百九十一点四八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审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