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扶贫办主任向路人“借钱”获刑
中新网太原5月22日电 (赵静 通讯员 杜丽娟)记者22日从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吕梁人宋某以编造虚假身份在社会上招摇撞骗,被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悉,2010年11月20日,宋某与刘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在太原市火车站附近,由被告人宋某与老乡李某搭讪,谎称其是吕梁某县扶贫办主任,可以让李某搭载他们的车回吕梁为由,与刘某一起将李某骗至一宾馆门口,刘某随意指着一辆车告诉被害人李某这便是回吕梁所用的车。
闲聊期间,宋某以单位购买电脑急需现金为由,二人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万元,之后二人以退房为由,分赃后从宾馆后门逃走。李某觉得事情蹊跷,进入宾馆寻找二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遂向警方报案。案发后,二人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李某。宋某于2011年7月21日至公安局投案自首。
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宋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宋某并主动退赔全部赃款,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使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