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因村民掉进垃圾坑溺亡被判赔1万元
2012年05月24日 09:1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陈某掉进垃圾坑溺亡,其亲属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等9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1万余元。
陈某的哥哥、姐姐诉称,2010年5月13日,陈某掉进垃圾坑溺亡,陈某的亲属支付了打捞费和丧葬费等1万余元。原告认为,村委会未在垃圾坑周围建造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事故发生,他们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丧葬费、打捞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庭审中村委会辩称,垃圾坑所处区域不属于村委会所有及管辖,且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昌平法院调查发现,有人常年在垃圾坑的位置盗采砂石,形成大坑,后因村委会疏于管理,导致村民倾倒垃圾形成垃圾坑。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无视风险,不慎跌入有积水的垃圾坑,导致意外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垃圾坑虽非村委会所挖设,但其常年疏于妥善管理,导致形成垃圾坑,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陈某近亲属打捞费、丧葬费等1万余元。(王秋实)
【编辑:姚培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