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90后劫杀出租车司机被执行死刑
记者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备受市民关注的“7.5劫杀出租车司机案”中的两名90后被告李伟和刘骏于今日被依法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在此案中,另一名90后被告袁浩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3日,被告人李伟(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无业,重庆人),刘骏(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无业,重庆人)、袁浩(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无业,重庆人)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西桥南巷的出租房内聊天时,李伟提议先抢劫一部出租车,然后开出租车去撞高档小轿车,劫取车主财物,刘骏、袁浩表示同意。
7月5日20时许,李伟、刘骏、袁浩分别携带电线、电警棍、匕首,在龙岩市新罗区六一广场附近乘坐罗某水驾驶的出租车前往铁山方向,车行至铁山镇陆家地村通往峰谷寮煤矿的路段,三人实施抢劫后将罗某水杀害。
而后,李伟驾驶抢来的出租车,载着袁浩、刘骏原路返回下山,途经铁山镇洋头煤场路边时与前来救援的罗某鸿、江某开、罗某露、钱某安、沈某河等人相遇并发生打斗,致被害人沈某河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受伤。三被告人见公安人员赶来,先后弃车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刘骏、袁浩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实施抢劫犯罪后,因惧怕罪行败露,共同实施杀人灭口行为,其行为又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逃离现场途中,为抗拒抓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还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刘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袁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记者 王坤明 通讯员 张丽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