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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回应嫌疑人呕吐死 家属仍质疑刑讯逼供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5月24日 11:5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视频:河南嫌犯呕吐死 公安局否认打断其肋骨  来源:辽宁电视台

  5月24日,河南日报刊发《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于钢峰死亡事件并表示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查明情况依法处理》一文,称周口市公安局,项城市委、市政府对于钢峰死亡事件高度重视,表示要依法、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查明情况,绝不护短,给死者家属一个客观公正的交代。

  河南郸城人于钢峰,去年10月份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3天后,家属接到其“猝死”的通知。警方称,于钢峰突发急病,口吐白沫死亡。于钢峰家属不相信“呕吐死”的说法,怀疑其遭到刑讯逼供。

  于钢峰家属今早看过河南日报的报道后向记者表示:“我们还是怀疑于钢峰曾遭到刑讯逼供。7个月了,警方至今没给我们看过医院抢救记录和尸检报告。除了项城市公安局外,周口市及项城市相关部门都没跟我们联系过。希望有关部门能把‘高度重视’落实,而不是光嘴上说。”(记者赵艳红)

  事件回放

  嫌疑人被警方带走2天后“呕吐死”

  生于1977年的于钢峰为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腾庄村人,其父母均在家务农。于为家中长子,并育有两子,一个11岁,一个10岁。死前,于钢峰在郑州做水果生意。项城市为县级市,与郸城县同属周口市管辖。

  2011年10月23日,是他奶奶去世百天的日子,按照当地习俗,他要回家探望。当天13时许,于钢峰到达郸城县汽车站时,几名项城市公安局的民警将其带走。

  于钢峰的妹夫郑树龙告诉记者,3日后,即10月26日上午10时许,腾庄村村主任通知其父母到村主任家说事。于钢峰的父亲到达村主任家后,看到有几个穿警服的人,还有几个当地的领导。通过村主任介绍,其父才得知,穿警服者为项城市公安局干警,前来通知说,于钢峰因突发急病,口吐白沫,于26日凌晨零时许猝死在项城市公安局。

  2011年10月27日,项城市公安局给家属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提到:于钢峰之所以被抓,是因为他于2011年10月22日上午,在项城市文化路农贸市场涉嫌盗窃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

  家属质疑

  第一:尸体为何有多处伤痕

  郑树龙称,刚得知于钢峰死亡那几天,家属多次向项城市公安局要求见见人,“他们说人在医院躺着。”

  郑树龙说,公安局曾派警车拉着家属去医院看人,但却把车开到了项城市郊区一片麦地旁,“在我们的追问下,民警说,人被拉到火葬场了。这么大的事我们都不知道。”

  2011年10月29日,经过一再要求,家属终于在项城市殡仪馆见到于钢峰的尸体。家属称,于钢峰尸体有多处伤痕,双手呈黑紫色,手腕处及腿部有勒痕。他们怀疑于钢峰遭遇刑讯逼供。

  郑树龙告诉记者,于钢峰,生于1977年,身高1.75米,体重85公斤。死前身体健壮,无心脏病,无高血压,无任何遗传性疾病。按照农村的说法,30出头的汉子,正是“壮劳力”。

  第二:监视居住地点为何为“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为何不通知家属?

  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2011年10月23日下午1时许,在郸城县汽车站附近将犯罪嫌疑人于钢峰抓获。于钢峰供述了其因吸毒伙同杨某某、王某某在项城市区盗窃6辆面包车并销售。当晚王某被送往项城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于钢峰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2011年10月24日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根据侦察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暂不通知其家属。

  对此,于钢峰家属提出疑问:为何监视居住地点为“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而不是其个人居所?为何不通知家属?哪位领导批准的暂不通知其家属?“领导批准”有合法的理由吗?

  1996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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