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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聚焦农民工工伤维权:不会搜集证据只能选择私了(2)

2012年05月30日 07:5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3. 康复难

  供需矛盾突出、农民工认识存在误区

  像周某所期待的伤好后继续打工挣钱那样,绝大多数工伤职工都可以通过康复治疗和训练恢复劳动能力,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国家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免费康复治疗。

  但现实中,与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数量非常有限。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显示,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仅有6家。广东工伤康复中心院长唐丹在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做了一个简单测算:即使我国现有的康复机构医疗资源全部有效利用起来,也仅能为30万名病人(包括工伤和非工伤)提供2个月左右的康复治疗,而全国每年需要康复的工伤病人就已经超过了40万人。“工伤康复服务供需严重失衡难以兑现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加大投入,提供更多的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工伤职工免费康复治疗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关怀表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康复期间要负担工伤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这使得企业主对工伤康复持消极和抵触态度。许多农民工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私了”之后,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康复保障将无从谈起。

  “由于对工伤康复的不了解以及对工伤康复花销的疑虑等原因,很多工伤职工都放弃了免费康复的机会。”姜俊禄说,“工伤补偿的标准和伤残等级密切相关。4级伤残经过康复可能恢复到5级至6级,生活津贴和补偿费、护理费会下降很多。一些工伤职工为了多拿补偿金而选择不进行工伤康复。”

  在一次工伤事故中被电锯锯掉了左手半个食指的河南籍农民工戴某,得知康复治疗会延后得到补偿金并有可能降低补偿金的数额之后,选择了不做工伤康复。

  4. 破难题

  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关怀介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说明我国立法确定了“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工伤保险领域偏重工伤补偿,轻视工伤预防和康复功能。有的企业和职工以为拿到工伤保险金就完事了。

  据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介绍,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了广东、海南、河南的12个地市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地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3%至10%不等的资金用于工伤宣传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通过对2007年至2010年试点地区相关数据分析,发现部分城市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发生率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农民工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轻伤、小伤申报人数增加,许多潜在的职业病也得到发现和早期治疗。

  关怀建议:“应对工伤预防搞得好、工伤风险降低的企业相应减少工伤保险缴费率,这样可以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金和精力用于劳动安全保障和工伤预防。”

  针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补偿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的问题,姜俊禄建议,缩短认定周期,对工伤危重病人应该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让救命钱尽快到达病人手中。可以考虑建立工伤紧急救助基金,对于因工受伤需要紧急救助而无法支付紧急医疗费用的职工,使用该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为解决工伤补偿难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给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职工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近几年,各地工伤保险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入企业,向职工和用人单位普及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帮助工伤职工走出工伤认定维权误区,通过普法宣传减少了因不了解工伤保险政策而错失或超期认定的案件发生率。

  工伤康复是工伤维权的最后一个环节。“要全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扭转重补偿、轻康复的状况,加大对工伤康复的投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专门资金用于康复事业,建立更多的工伤康复中心、疗养院。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伤康复认识缺乏的现状,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民工害怕康复后影响评残补偿的误解。”关怀建议。

  据了解,下一步,人社部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和康复资源,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人才培养和工伤康复机构建设工作,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工伤保险原则,使其尽可能回归社会和生活。(徐隽)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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