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蝇头小利 旅社老板利用房间容留妇女卖淫
中新网徐州6月11日电 (李东艳 马以轩)一旅社老板为“充分利用”房间,容留他人在自己的旅社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蝇头小利”,最终这个“经营有道”的老板为此付出沉重代价。1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旅社老板容留他人卖淫案件,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现年44岁的郭某经营着一个家庭旅社。由于竞争激烈,郭某经营的旅社一直生意冷淡。
今年2月份的一天,郭某结识了妇女胡某、陈某二人,闲聊的过程中,胡某二人向郭某提出,想借用郭某的地方出卖皮肉以“赚些外快”,并承诺每做一笔“生意”就会给郭某一定的“提成”。闻听此言,郭某不禁窃喜,觉得旅社房间空着也是浪费,把房间提供给胡某二人,房间利用起来了,还可以拿到“好处费”,遂欣然答应。
2月26日下午,一名男子孙某进入郭某的旅社与胡某达成卖淫嫖娼的口头协议后,在开好的房间内进行了“交易”。事毕,孙某给了胡某100元的费用,郭某则从中获利30元。不多久,另一名男子张某也在郭某的旅社房间内与陈某“交易”,不料却被前来巡查的民警当场抓获。
归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上,郭某后悔不已,他称只怪自己一时糊涂,贪图那‘好处费’,希望法院能够对其宽大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同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