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社会造就官场“腐败亚文化” 易消解权力监督
对话动机
近日,据媒体公开报道称,山东省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因贪污受贿164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3年。刘治温在庭审中自辩称,“这些年来,我严于律己,从没有过贪污的想法。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按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但我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而对许多其他人送的钱,我都拒绝了……”
“按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这一想法说明了刘治温本人对于腐败问题错误的认识,也反映了腐败亚文化对于刘内心的深刻影响。何为腐败亚文化?腐败亚文化对社会和法律制度会造成哪些消极影响?如何消除腐败亚文化?就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和有关反腐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明亮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林 喆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对话
特权·圈子
人情社会造就腐败亚文化
记者: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这些年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而对于腐败亚文化,则讨论得较少,请解释一下什么是所谓的腐败亚文化?
汪明亮:所谓腐败犯罪亚文化,指的是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群体中的一种以扭曲的权力观为核心、以职务犯罪为行为模式的犯罪亚文化。腐败犯罪亚文化是在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内形成的,不仅对网络内部成员起作用,而且也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腐败犯罪亚文化属于一种反主流官场文化,它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应有的正确的价值判断相左。它的特征是:以自私自利为核心,以特权思想为载体,以享乐主义为表现。
记者:刚才的分析中又提出了“腐败社会关系网络”的说法,能否再解释一下,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具体指什么?
汪明亮: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主要镶嵌在以家庭、家族或乡土为单位的小规模、高同质的网络结构内部,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封闭性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内部成员对公共精神关注的狭隘视野,难以形成强烈的吸纳能力和开放心态,难以形成相互之间的最大认同和接纳,难以整合成为整体人际关系。因此,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官员之间非常容易建立起严密的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为官者利用权力不断地编织着自己的关系网,血亲、姻亲、老乡、同学、朋友、战友、老领导等都包括在他的社会关系网中,从而形成一个一个的腐败“小圈子”。
总之,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当前腐败犯罪窝案都是在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中进行的。这已经成为“拔出萝卜带出泥”,整个领导班子集体腐败等窝案要案现象的原因之一。
潜规则·白色腐败
腐败亚文化易消解权力监督
记者:一名已经落马的贪官曾经发表过这样的言论:“随着每年春节临近,拜年潮的到来,一些人在烟酒中夹带现金,就收下了,时间一长,也就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项目短时间内剧增,当时找人托关系或直接找我要求帮助承揽工程的人很快多了起来,这既是诱惑,又是极大的陷阱,当时没有意识到陷阱的极端危险性,走上了以权谋私的犯罪道路”——从这些悔过言语中,可以看出,思想蜕变的根源,是在这种“无意识”的环境中,送钱求人的不以为错,收礼办事的人心安理得。也正是在这种上不了台面的文化氛围里,一些人将应该坚持的操守弃之不顾,在权力和人情的怂恿下,一步步滑向深渊。就像刘治温所说的“按照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这种腐败亚文化的实际影响真的应该引起重视。
林喆:潜规则是亚文化群体中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腐败亚文化也不例外。潜规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按照该领域内成员所默认的某种行为方式行事的潜在的游戏规则,具有秘密、潜在、默契、不便言说、未作正式规定却心照不宣等特点。在许多地方,遵循某种潜规则游戏,往往是某个成员进入特定群体,被接纳为该群体成员,或取得信任、办成难事的前提。如果在一个地方,日常生活中与领导拉拉扯扯、阿谀奉承、请客送礼、花钱“跑官”,或借领导家中的红白喜事丧事“凑份子”,成为一种风气,那么可以说,在那里已形成了一种为官或人际交往的潜规则。此时一个不遵循这一游戏规则的人会被视为“另类”,遭到冷落,而难以与他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很可能最终被淘汰出局,或前景不被看好。久而久之,类似行为便成为实现类似目的一种行为模式,而依照类似行为办事便成为一种潜规则。
记者:按照潜规则办事是否就已经构成了腐败犯罪?
林喆:遵循潜规则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腐败行为,但是从中极易滋长与主流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社会主义风尚相悖的不正之风,使权力者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而发展为腐败行为。倘若由此国家公职人员触犯了刑律,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便转为依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腐败犯罪行为。潜规则常常与白色腐败相关。
记者:对于白色腐败的概念,能否再具体解释一下?
林喆:白色腐败是对腐败行为的一种评价,它与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不同。灰色腐败是指对之惩罚虽为上层阶层所拥护,却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支持的腐败行为,如赌博现象;黑色腐败是指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物所一致谴责的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等。白色腐败则是指无论是社会普通成员,还是上层人士,都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如裙带关系。
记者: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在《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文中提到,“久而久之,腐败开始成为一种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社会中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那么,以人际关系人情社会为基础的腐败亚文化,对于当前的法律制度和反腐机制会产生哪些消极影响?
汪明亮:可以说,当今发生的与公共领域权力相关的腐败犯罪都与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非理性特征有关。例如,对权利请求者而言,为了谋求某种利益(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必将在人情面子方面做工作,行贿不可避免;对于权力掌控者而言,在使用权力的时候,由于人情面子的原因,往往“身不由己”地去枉法行政执法、枉法司法裁判、索贿受贿。可以说,传统社会关系的非理性已经成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情交易等腐败犯罪窝案的最为重要的社会文化因素。
此外,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腐败犯罪窝案现象,可以明显地发现其存在两方面特点:首先,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一旦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形成,权力监督便陷入困境,难以发挥作用,尤其是对于“一把手”的监督更是难上加难。其次,网络中的腐败分子会组成攻守同盟,因此,腐败犯罪窝案查处难度大。
监督·严刑
腐败亚文化最惧阳光
记者:针对人际关系人情社会所形成的腐败亚文化,应该如何从反腐措施和制度上积极应对,才能防止腐败现象、窝案的产生?
林喆: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措词,可说是对潜规则和白色腐败现象的彻底否定。使权力运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是廉政建设,乃至整个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而权力运作的全过程一旦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潜规则和白色腐败都将不复存在,至少会受到极大的抑制。
汪明亮:应该采取两方面措施预防腐败亚文化氛围下腐败犯罪窝案的发生:一是借助网络平台、鼓励民众反腐;二是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提高腐败犯罪成本。
针对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的现实,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更需要发挥民众参与的作用,也即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反腐,这是突破腐败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途径。而我所说的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并不是指多用死刑等重刑,而是指在符合世界刑罚趋缓化发展的大方向下,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严格刑罚适用以及规范行刑活动,尽可能提高腐败犯罪窝案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