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民诉法修改应增加公民为公益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修改
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写入民诉法,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提高到了1万元,公益诉讼主体也进行了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引起广泛关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此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宋朝武教授。
诚信原则写入民诉法意义重大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民诉法条文,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审稿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民诉法,主要是基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较多、当事人滥用权利的现实。”宋朝武说。
宋朝武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较多的滥用诉权现象。比如,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的情况下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种不诚信的诉讼以及滥诉的现象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基本特征就是利用合法程序,不如实提出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我认为必须在民诉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以遏制不诚信诉讼、滥诉现象,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宋朝武说,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民诉法符合民诉法的修改方向,意义重大。
应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
此次民诉法修改第一次将公益诉讼写入了民诉法当中,这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大的意义,但具体的条文规定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尤其是谁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二审稿将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宋朝武认为,还应增加公民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虽然此次民诉法修改为公益诉讼打开了一个缺口,但实质上并没有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操作作出明确的规定。”宋朝武说,二审稿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何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就目前而言,法律中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海洋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但诸如空气污染、排泄污水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又该由谁提起呢?
宋朝武建议,应当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公民也有权利管理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这些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在谈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起诉难问题时,宋朝武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已进行了修改,但还没有实质的改变,如果法院不受理也不答复,当事人仍然无法寻求救济,所以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制定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递交了材料就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然后再由法院作出裁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先行调解应进一步细化类型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审稿中已经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在二审稿时没有作实质性改动,草案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宋朝武认为,这一规定不明确,先行调解界定模糊。一方面,该调解是立案前调解还是立案后调解,如果立案前调解,即没有立案而法院介入进行调解,这不符合民诉法的原理,因为只有立案后才产生民事诉讼,法院才能介入。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案后的调解,那么哪些案件是适宜调解的,这可能为司法解释留有余地,但应在法律中明确为宜,不要留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该条规定操作性强、概括性强,同时模糊性也强。”宋朝武说,应按照案件性质、标的金额、当事人人数等作为参考标准,并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归纳,细化出适宜调解的案件类型。
有关执行问题,宋朝武认为执行不属于诉讼,所以民诉法规定的很多原则都是不能适用于执行。要将执行的问题规定得系统、全面必然得制定较多的条款,而这与整个民诉法的体例安排不相符,因此应尽快制定单独的执行法。
在小额诉讼的问题上,宋朝武建议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到5万元为宜,设置这一上限,再授权各省区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规定。(记者李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