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为执法监督员颁证 执行案件发廉政监督卡
6月15日,河南省高院纪检组长王宏昌、省高院执行局长宋海萍分别为聘请的20余名执法监督员办法了聘用证书。据王宏昌透露,除了聘用执法监督员和法院内部专职的廉政监督员,今后河南法院立案执行的每个案件都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发放廉政监督卡。
今日上午,省高院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出台了《关于实行执行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关于规范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的规定》,即执行工作“两员一卡”三项制度。
省高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称,省法院聘请的执行监督员不少于20名,各中级法院聘请的执行监督员不少于10名,各基层法院聘请的执行监督员不少于5名。执行监督员主要对执行工作措施是否公正、规范进行监督,对执行干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
廉政监察员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从内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督。
廉政监督卡制度要求每个案件立案执行时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包括12项内容,涉及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当事人只要发现执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的行为,就可以随时向执行局主管领导或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随后,宋海萍宣读了省高院执行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指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同时,各级法院财务部门必须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支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执行人员不得代收执行款物。(记者 宋向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