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飞来横祸 谁该对最美司机之死负责?
“5·29”最美司机吴斌意外受伤去世事件6月11日有了结果。无锡交巡警表示,根据目前警方调查结果,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不属于交通肇事。因此肇事车主和司机不需要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那么读者不禁要问,吴斌总不能白死,究竟谁应当对吴斌的死亡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我们又应当如何有效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呢?
交通意外与交通肇事罪
记者:2012年6月11日,无锡公安局正式公布的“5·29”事故调查结果是: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不属于交通肇事。那么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和交通意外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刘妮春、靖春广:所谓交通意外,在法律上的准确称谓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
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结果的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所发生的损害结果,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即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损害。但两者区别也比较明显:意外事件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肇事司机行为属于交通意外
记者:综合本案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分析,肇事司机赵某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像警方所言属于交通意外事件?
律师张克:分析肇事司机赵某的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肇事司机赵某对“肇事”的制动毂碎片的即时脱落有无过失。要判断赵某对制动毂碎片的脱落是应预见而未预见,还是能预见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的过失,应综合考虑赵某是否对制动毂碎片的松动有认识,是否按规定对制动毂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等。如果肇事司机赵某在上路过程中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且其车辆正常做了年检保养等,并尽到了出门前的检查义务,那么就应该认定是意外事件。如果他未尽相应的检查义务,且明知驾驶的车辆部分零件存在问题,需要及时维修,却因疏忽大意不予检修,应认定为疏忽大意导致交通肇事。
第二,肇事司机赵某对交通事故是否知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进一步而言,交通肇事逃逸目的在于推卸、逃脱法律责任,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根据无锡警方的调查,肇事车除正常年检外,还具备运营资质证件,整车、挂车均无改装、加装设备,而且事发时处于空载状态,肇事司机主观上并没有过失。同时,肇事司机赵某对5月29号的交通事故也不知情,他也是6月1日把车送到修理厂维修时发现一个制动毂有问题,从时间节点上看,肇事司机赵某对交通事故并不知情。
综上,依据无锡警方的调查结果,本案肇事司机赵某的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