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腕反腐倡廉十年路: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2)
查案与维护民生并重
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惩腐败分子,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
十六大以来,一批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得到了严肃查处,包括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等等。
仅以十六大至十七大期间为例,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得到了严肃查处。而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77人。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更易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群众感受更直接、更深切。十六大以来,党着力遏止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解决好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例如,中央高度重视注意把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纳入治理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同时,针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集中整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实现这一目标,一个重要抓手就是专项治理工作。对此,中央进行了多次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集中查办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例如,今年年初召开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就明确提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是下一阶段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今年4月,中央再次强调在继续加大力度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把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明确提出着力查处十个方面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对权力运行监督不断加强
十六大以来,既重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又重视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既重视党内监督,又重视党外监督,初步形成了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完整而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
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十六大以来,中央一直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的各项制度,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强化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
例如,十六大至十七大之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继颁布施行,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而在十七大召开之后,特别是2009年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至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高峰期。这段时间是执政党迄今为止公布制度、规定最多的一段时间,弥补了多个制度漏洞短板。
2010年2月24日,经过多年的准备酝酿,《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替代了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其中“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触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人处事的底线,并抓牢选拔任用干部这个源头,直指党风廉政的根本,切中要害。
紧随其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也相继制定实施。
此外,陆续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或颁布实施,弥补漏洞;或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修订,彼此之间可以更好地衔接,发挥出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而以巡视制度为代表的多项监督制度也逐渐显效。2002年,十六大作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重大决策;2003年,中纪委、中组部正式组建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巡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12月,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并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正式更名为“中央巡视组”。多年来,各级巡视机构加强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
此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等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建立健全了党内询问和质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同时,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结合起来,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例如,在人大监督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