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一房三赠 三保姆为房产对簿公堂
中新网南昌6月25日电 (王剑 吴云 朱忠平)南昌一孤寡老人先后与三名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一套房产三次赠与保姆。老人死后,三保姆为争该套房产诉至法院。6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三保姆先后照顾孤寡老人
据法院通报,被继承人章庆老人生前有一套位于南昌市青云堂的房屋。老人年逾八旬,体弱多病,又无亲生子女。其平时的起居生活主要依靠请家政服务员照顾。
2004年8月至2009年3月11日老人死亡前,章庆先后请来保姆朱某(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魏某(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梁某(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照顾其平时的生活起居。
老人一房三赠埋下纠纷隐患
2004年9月,章庆与保姆朱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章庆老人的日常饮食起居、生病就医、寿终安葬等事宜一切均由朱某负责。如朱某完全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老人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南昌市青云堂的私房一套全部遗赠给朱某。该协议于2004年9月6日经公证处公证。
此后,章庆与朱某因故产生分歧。章庆向朱某支付劳务工资17500元。
2008年9月,老人又请来魏某照顾其起居生活。11月17日,章庆人与魏某又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2008年12月中旬,章庆要求回到自己家中生活,聘用保姆梁某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并向梁某支付工资。
梁某对章庆老人体贴照顾。老人又于2009年2月1日、2009年2月7日,分别写下了两份遗书,将房产赠予梁某。2009年3月,老人去世后,其丧葬事宜主要由其原工作单位和当地社区居委会处理。房产暂由梁某使用管理。
一保姆接受工资无权继承房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章庆签订并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认定有效。朱某自愿接受劳务工资,双方间形成了一个劳务合同关系,而非扶养关系。因此,朱某无权再受赠章庆老人的房产。
魏某与章庆相识30多年,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有效。但魏某未实际履行养老送终安葬等义务,且照顾章庆的时间较短。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魏某只能受赠章庆的部分房产。
法院认为,梁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给予老人热心照顾。老人在死前一个月先后两次写下遗书。此后,梁某对章庆病重入院尽了护理义务。因此,梁某是章庆房产的主要受赠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魏某继承总房产的30%份额,被告梁某继承总房产的70%份额,第三人朱某对该房产不享有继承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