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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交友不善引毒上身 一年参与两起贩毒案获刑

2012年06月26日 16: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丽水6月26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 夏亦畅)在浙江丽水打工的贵州女孩小霞(化名),遇人不淑,在朋友影响下学会了吸毒,并为毒贩“牵线”做毒品买卖,在短短一年内参与两起贩毒案件。近日,浙江丽水莲都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决定对贵州女孩小霞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所有的吸毒者都希望发展新的吸毒者,因为这样,可以把自己本来已经高价买来的毒品用更高的价钱卖给新的吸毒者,用赚来的黑钱买更多的毒品。这种做法,在吸毒者队伍中普遍称为“以贩养吸”。由此,不仅导致了更多的人陷入毒窟,还导致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及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现象的蔓延。

  小霞,现年23岁,贵州凤冈人,初中毕业后她独自离家,到广州打工,2010年她从温州辗转到丽水,在一家小宾馆当服务员。

  天性活泼开朗的她很快便结交了不少的朋友。可叹的是,遇人不淑,在一些朋友的影响下学会了吸毒,为了能以贩养吸,她偶尔会帮一些毒贩“牵线”做买卖。

  据了解,2012年5月7日,小霞因贩卖毒品罪被莲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然而,服刑不过一个月,她又接到了莲都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指控其涉嫌一起贩毒案件。6月13日,她再一次被带到法庭,接受审判。

  经莲都法院审理查明,原来,小霞还参与了另外一起贩毒案件。

  2010年11月初,黑龙江伊春籍男子李某和陈某想买些冰毒用于贩卖,听说小霞有“门路”,便找上门请她帮忙介绍。

  在小霞的介绍下,李某他们到温州乐清虹桥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在一个外号叫“猫头鹰”的人那购买了50克冰毒。

  莲都法院认为,小霞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明知他人系用于贩卖而介绍联系李某等进行毒品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小霞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小霞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依法判处小霞十年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因前罪尚未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法院依法决定对小霞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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