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负责人就出境入境管理法答问(全文)(3)
问: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出境入境管理法》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国人入出境服务管理方面有何举措?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两方面入手,完善和创新了有关服务管理措施。
在改进服务方面,一是为实施人才签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为我国实施人才签证提供了依据。二是扩大了过境免签适用范围。《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将外国人2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从空港口岸扩大至海、陆、空口岸,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批准特定地区过境免签时间超过24小时,以促进国际航空枢纽港建设和邮轮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外国人来华旅游、商务。三是完善了临时入境制度。基于国际公约、惯例和人道主义考虑,《出境入境管理法》完善了临时入境制度,规定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免签过境人员需要离开口岸和外国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入境的,可以申请临时入境。四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规定了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换发、补发的情形,为给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提供了法律授权。五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为逐步放宽“绿卡”申请条件留下空间,有助于促进引智引资工作。
在加强管理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签证签发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对邀请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规范邀请行为;对口岸签证的签发情形、程序和口岸签证停留期限等作了必要规范;还明确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为签证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提供了制度保证。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区分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规定外国人持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最长停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分别为90日和180日,最长为5年;对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作了规范,即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的基本义务;增加了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和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三是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力度。《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力求解决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规定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切实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对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外国人,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不准其入境;针对近年来外籍企业主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出境逃避责任的问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不准出境。
问:《出境入境管理法》在防范和查处各类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方面有何规定?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进一步完善了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和查处各类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维护出入境秩序。
一是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出入境强制措施体系,包括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传唤、遣送出境等措施,以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待遣羁押制度和羁押场所作了规定,为外国人遣返机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各类出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无效和注销、收缴作了统一规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维护正常出境入境秩序,《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了一些必要的罚则规定,如增加了为外国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罚则,以有效应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了处罚幅度,有的还增设了拘留处罚;根据出入境管理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制度,以提高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