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驾出事“车主”也得担责
曹先生酒后请朋友王先生代驾,王先生将对方送回家中后独自驾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梁先生的车撞坏。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代驾者王先生及受益人曹先生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赔偿原告梁先生各项损失35200元。
梁先生诉称,2010年12月27日午夜时分,在顺义区后沙峪一个十字路口,王先生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闯红灯行驶,与自己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自己车辆损坏。经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王先生承担了梁先生车辆修理费6万余元,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故梁先生起诉要求王先生、曹先生及车辆所属某贸易公司连带赔偿其拖运费、鉴定费和车辆贬值费共计35200元。
王先生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他说,梁先生在协商事故责任时并未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他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自己已赔偿了修理费,不同意再赔偿任何费用。曹先生说,该车是公司配给他的公务车,当天他和朋友聚会,因酒后不能开车,就打电话给朋友王先生叫他送自己回家,因天气很冷且已经很晚,到家后他就让对方开车回家,次日再将车送回,不料王先生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自己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某贸易公司表示,曹先生当天喝酒是私人行为,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其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曹先生作为指令发出人和受益人,应与王先生一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商贸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的索赔请求无法律依据。(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