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保姆偷手机判十年,雇主心安否?
48岁农村妇女张某经人介绍,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干了40多天活没领到工资,感觉自己受委屈了,“一生气”,将苏先生放在鞋柜子上的一款不起眼的翻盖手机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没想到这手机竟是价值6万多元的天价手机。近日,郑州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引发社会热议。
一个大字不识的保姆,一不小心起了贼心,偷了个手机,马上成了一个“大盗”,受刑十年,是罪有应得还是比窦娥还冤?我想两者都不是。窦娥是清白的,而不管雇主是否拖欠工资在先,张某偷人财物,理当受罚;罪有应得是指量刑适当而言的,而偷个手机被判十年,离公众的认知水平实在太远,又正是引起舆论哗然的主要原因。
案发后,张某惊呼:“我咋知道这东西恁贵啊!”如果这句话只反映她一人的孤陋寡闻,那么她要受十年牢狱之灾,绝不会有那么多人为她气愤不平。一般人总觉得买个苹果4S已经够炫够奢侈,甚至有个19岁小伙子卖肾只为购买苹果4S,又有几个人知道还有比它贵十几倍的手机呢?而这不正说明在贫富悬殊的时代,对“物”的认知已呈现出割裂的状态。
从网上的图片来看,这款诺基亚的天价手机还真是“低调”得很,外表跟山寨手机也没啥两样嘛。保姆张某想必是没有偷6万多元天价手机的“贼胆”的。没这样的“主观故意”,在法律上能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至少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先例可循的。2003年,几个农民在北京一葡萄园偷摘葡萄,没想到竟是林果所投巨资培育的新品种,涉案的23.5公斤葡萄价值为11220元,后鉴定机构按照“市场法”,对葡萄价格的鉴定结论为376元,3名民工未被起诉。
天价葡萄案的价值在于,在法律的四种形塑力量——逻辑、历史、传统、社会中,它没有被过强的“逻辑的”形塑力量所左右,让“立法初衷”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激烈转型而与时俱进。在转型期社会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社会群体的法律诉求,要统一在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原则的公共选择中,就不能无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认知共识。
另一方面,先富阶层的奢侈品消费,在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也理当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就拿豪车来说,平民撞豪车,“一撞回到解放前”,甚至倾家荡产。如果放任这样的赔偿方式,那么势必造成事实上的路权不平等,路上见豪车即躲,任豪车纵横了。一个理性的社会必须有一定的抑制措施,让奢侈品拥有者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就本案而言,心中最大的疑惑是,要是保姆偷手机最后真被判入狱十年,还得被罚2万元,雇主苏先生可心安?(洪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