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lab闆风數绔瀉pp瀹樼綉 | lol鐢电珵闆风珵鎶骞冲彴 |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 专家称仍有突出问题待解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7月05日 02: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6月29日,财政部举办《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暨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会上,各位代表认为,十年来,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日益增大,但新形势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财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政府采购还需深化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10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推动政府采购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由弱到强,制度不断创新,机制不断完善,已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目前,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化改革开放等都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快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采购作为架构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桥梁,不仅要进一步发挥“阳光制度”的特点,在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上下工夫,做到程序完备、过程透明、政策落实、效果满意,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也要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以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机构转职能、调机制、提绩效的促进作用。

  二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回首10年,政府采购的制度性安排,较多侧重或停留在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方面,政策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目前,我国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经济运行波动较大、发展方式总体粗放、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解决这些问题都要求政府采购政策的跟进、配合、助推。客观上要求我们广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总量调控和结构优化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三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社会建设。政府采购在民生项目采购方面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社会建设的加快,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社会功能。一要适应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变化,大力推进社会建设领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民生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二要适应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努力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要适应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加快研究政府采购扶持弱势群体、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政策,探索政府采购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

  四是全球化进展助推政府采购融入国际市场。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共享全球发展机遇的需要。我们必须着眼长远,按照互利合作共赢的开放战略要求,按照G PA规则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重构,推动政府采购市场有序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求我们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推动标本兼治,从体制机制上谋求治本之策。按照G PA规则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和重构。着力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探索加强采购需求标准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推进政府采购的业务流程标准化。大力推进批量集中改革,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着力完善分工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巩固“管采分离”体制,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全流程监管为主导、以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监察部门党风“政纪”监督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楼继伟

  《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执行有了依据

  1998年,政府采购试点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当时大家已经充分地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改革的一部分。同时,我们还面临加入WT O《政府采购协议》,即要在对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基础之上对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当时,政府采购工作在全面推开的过程中,面临着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在立法时是否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问题。从当时各地的实践来看,有的地方是将工程包括在政府采购之内的,有的地方却未包括。但是从法理上、从预算上、从政府制度的统一性上来看,应该将工程包括在内。因此,当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斩钉截铁地表示,如果不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话,宁可不立《政府采购法》。

  二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早期各地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的主体多为财政预算部门,当时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执行等方面基本上是由财政部门独揽。但我们认为财政部门应当是监督部门,而不介入具体操作。因为,地方的试点工作往往是先于财政部部署的,当时他们已经在财政厅、财政局之下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好在他们后来认识到财政部门应当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

  三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关系问题。其实相当多的国家基本是以分散采购为主,事实上也确实不是越集中越好。例如有一些大宗的货物和服务可以集中采购,有些专业性的工程则很难实施集中采购。我们当时考虑到了这一点,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门,要求他们内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或预算执行中心或部门采购中心。我认为,应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地思考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关系问题。

  四是怎样界定本国产品的问题。我们知道G PA就是在适度保护本国市场、本国产品的基础之上,通过双边国家和对口国家对等开放双方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应当怎样界定本国产品?当时我们认为:其一是应以法人为重,即企业法人必须是中国人;其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国内增值率。例如,一家中国法人企业在国外进口了零配件,在国内进行组装,就算本国产品吗?我们认为必须达到20%或30%、40%、50%的国内增值率才是本国产品。遗憾的是,关于本国产品在《政府采购法》上并未做出严格界定,留下了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定义如何具体操作实施的裁量范围。

  此外,还有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问题。早期的政府采购更多地被当成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工具,经过逐步发展,政府采购作为政策手段的职能日渐清晰,之后才成为实现国家政策的一个抓手。

  总体来看,《政府采购法》的出 台 对 上 述 问 题 都 作 出 了 基 本 回答,使政府采购执行有了依据。

【编辑:邓永胜】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