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呼声不断高涨 专家称尚需配套条件和时机
“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当天,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的最新表态把毒驾问题再度引入人们的视线。
就在孟建柱此番表态的第二天,6月27日,云南玉溪毒驾肇事第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永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8月30日,19岁的周永全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喝了酒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超速行驶在玉溪中心城区,连续撞击路人和车辆,酿成两死两伤的惨剧。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事发时因精神恍惚“一直踩着油门”,未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事实上,玉溪毒驾肇事案并非个案,近年来由于吸毒者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0年讨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就有学者建议在“危险驾驶罪”中引入毒驾情形。不过,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仅将醉驾及飙车入刑。
那么,毒驾入刑究竟行不行?该如何入刑?
毒驾情形不断且危害日益严重
2010年5月26日,浙江杭州市区,一位吸食K粉的男子驾车冲进人群,连撞17名行人,撞飞4个摊位,最后撞上台阶才停下,肇事者被救出时还在不停地摇头晃脑。
2010年7月26日,北京西四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失控的出租车如同脱缰的野马剐蹭同向行驶的21辆车,事前曾吸毒的肇事“的哥”却称毫不知情。
今年4月22日,江苏常熟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事后经警方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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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驾驶员群体和吸毒者群体的交叉人群日益庞大,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据浙江省公安部门的初步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浙江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2.4万人,其中近四分之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的数字则显示,仅今年3月至5月,全国共发现客运司机吸毒者692人,货运司机吸毒者744人。
据统计,目前我国仅有案可查的吸毒人员总数就已超过百万,且总量逐年递增。而到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为2.36亿人。
吸毒后驾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显而易见。由于毒品会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减慢人的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人体缺氧,引发头痛、抽搐、胃肠绞痛等毒副作用,因此,毒驾极易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被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过,众所周知的是,吸毒这一单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吸毒后驾驶行为比酒后驾驶行为的违法程度更深,社会危害后果更大,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李文君说。
势在必“刑”的毒驾罪
毒驾形势日趋严峻,毒驾入刑的呼声也不断高涨。
201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曾邀请专家就制定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专题研讨。当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卢建平等刑法学者一致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方案没有穷尽需要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建议增加“等危险驾驶”的兜底性规定,为将来增加危险驾驶方式预留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金硕仁,以及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陈春平,也都提出应该增加规定毒驾等其他危险驾驶的情形。
“讨论毒驾要不要入刑,可以从两方面论证,一是毒驾的危害性,二是毒驾现象的发展趋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毒品的化学成分比酒精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更大,毒驾肇事案件也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所以和醉驾一样存在入刑的必要性。”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只包括醉驾和飙车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毒驾。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毒驾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吊销驾照一段时间、处以几百元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如果肇事,则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定罪量刑。洪道德认为,这样就放过了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
洪道德的看法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的认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施杰曾就“毒驾入刑”提交提案。他表示,吸食毒品的驾驶人员具有危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对毒驾行为予以司法干预非常必要。
毒驾入刑尚需配套条件和时机
虽然早有呼声,但“毒驾入刑”至今未能实现,诸多配套条件的不完备可能是其重要原因。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打击毒驾首先在检测环节就遇到了难题。查处吸毒的常规方法是尿检,但尿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检验时间过长,并不适用于路边快速、大规模筛查。
“毒驾入刑,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去发现这类犯罪。”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马若怡透露,执法机关正在积极寻找通过唾液检查等方法,进行毒驾检测。
在这方面,澳大利亚的做法值得借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是毒驾比较严重的地区,该州早在2003年就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规定运用唾液检测装置对驾驶员进行路旁随机检查。之后,维多利亚州又接连出台文件,以确保所采用的唾液检测装置的可靠性、准确性、灵敏度和特异性。这些经验陆续在澳大利亚的其他地区推广,对遏制毒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另外,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协调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前,禁毒工作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查处酒驾则由交管部门负责。如果毒驾入刑,就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协调、信息共享和人员调配。
比起检测技术、部门协调等问题,学界和实务工作者更关心毒驾入刑的立案标准和刑罚设置。
毒品种类日益繁多,不同毒品在吸食量、危害程度等方面,不像酒驾检测那样具有统一的操作标准,使得毒驾的立案追诉标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哪些药品属于毒品,吸食多大量属于毒驾,吸食毒品后马上开车和隔一段时间后再去开车是否应当处以同样刑罚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规定。”施杰说。
至于毒驾入刑的罪名和刑期问题,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娄秋琴分析说,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不单独设立罪名,在立法技术层面比较简单。但同时出现的问题是,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而毒品相对于酒精,使人麻痹和丧失自控能力的程度更大一些。因此,是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还是把毒驾单独拿出来入罪,还需要论证。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里最严厉的一道屏障,必须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打击犯罪。不能因为民意的沸腾,在不成熟的时机就将处罚上升到刑法层面。一项立法的出台,要在平衡社会治理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娄秋琴强调。 (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通讯员 孙宏阳 )
【链接】
各国“狠招”治毒驾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世界各国在处罚毒驾方面各有“狠招”。
美国对毒驾有严格的检测程序。在大多数州,对毒驾的界定标准是看实验室是否能检测出来,而不是看多大剂量会对人体产生影响。因此,毒驾禁令甚至包括处方镇静剂和强效止痛药。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事故,首先就是驾驶执照会被永久吊销,然后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轻重还会坐牢,几年十几年的刑期不等。
德国刑法典在“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等罪名中,明文规定了“饮用酒或麻醉品”的内容。只要在汽车烟灰缸内发现有大麻的痕迹,就可以吊销驾照,并处以最高刑期为1年的监禁,罚款最高达到5000欧元。
澳大利亚是吸毒后驾驶车辆问题较为严重的国家,该国维多利亚州政府早在2003年12月就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规定采用唾液而非血液进行路旁随机检测违禁药物,并且采用随机筛查的方法对所有的驾驶员进行检测,而不是经警察判断为有用药嫌疑后才对其采集血样检测。由此,维多利亚州成为全球第一个立法规定实行路旁随机筛查毒驾的地区。维多利亚州的经验和措施陆续在澳大利亚的其他地区推广,并为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