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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自己有婚外情为由诉请离婚被法院驳回

2012年07月05日 09:5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在一宗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各自诉请离婚一次,第二次诉讼中,丈夫以自己有第三者为由要求离婚,而妻子不同意,此时是否应认定双方达成离婚合意?是否应对第二次诉讼中离婚的理由进行道德考量?不久前,广州荔湾区法院判处了一例离婚案件,在男方以有第三者为由诉请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无过错方的意愿,采纳了女方原谅对方并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驳回了男方陈某的离婚请求。

  妻子曾诉请离婚后撤诉

  2001年,陈某与祝某因一起玩网络游戏而相识恋爱,2008年11月登记结婚。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好,后开始发生摩擦并争吵。2011年7月15日,妻子祝某向荔湾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5天后又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妻子称,其是因发现丈夫有第三者,一气之下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数个月后,双方又再一次来到法院,这一次是丈夫陈某自己提出离婚的。陈某诉称,自2011年5月起,他有了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多次协调,现无法共同生活,婚姻期间无生育子女。此外,陈某表示其本人所有债务、借款、信用卡借款均与妻子无关,由陈某自己承担。

  但妻子祝某不同意离婚,其认为二人的家庭仍能维持下去,即使丈夫有婚外情,她也会原谅丈夫,继续和他生活在一起。

  妻子称愿意原谅丈夫行为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初始为自由恋爱,在认识7年后才登记结婚,有相当深厚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姻矛盾的焦点在于原告出现第三者。妻子称愿意原谅丈夫的行为,继续与其一起生活,此前之所以来法院起诉是因一时气愤。可见,本案并未出现法定应判处离婚的情况。且仅凭原告认可自身有第三者而判处离婚,亦不符合我国对婚姻家庭的道德观念。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祝某离婚。“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同心协力去经营,夫妻之间应多沟通协调,多体谅支持,多互相分担责任。”办案法官对陈某、祝某这对夫妻表示。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原告、被告均没有上诉。

  ■法官释法

  该案应充分考虑无过错方意愿

  本案审判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认定符合离婚条件。本案中女方有先于男方向法院诉请离婚的行为,从审判逻辑上说,依其该次行为可推断出其已存在要求离婚的主观。现男方又诉请离婚,由二人的诉讼行为可见,双方已形成离婚的合意,本可认定因双方达成离婚合意而判处离婚。但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评价男方出现第三者且堂而皇之地以此为由诉请法院判处离婚的行为。

  如今,第三者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冲击着我们这个以婚姻家庭为社会基本要素的国家几千年形成的强调家庭伦理的道德体系。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审判的示范作用在群众心目中日益增强,因此,审判不仅要起到捍卫法律公平的作用,还得起到守卫道德底线的作用。本案男方以本应羞于启齿的第三者为由诉请离婚,其行为是对家庭道德底线的挑衅,此时是否判处离婚应充分考虑无过错方的意愿。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本案采纳女方对之前起诉理由的解释和表示原谅对方并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认定未出现法定应判处离婚的情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记者/洪奕宜)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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