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教授:减少权力寻租使社会组织无权可傍(2)
北京:社会组织登记不再难
本报记者 潘 跃
2012年,对北京血友之家罕见病关爱中心创始人关涛来说,是个特殊的年份——今年春节长假刚刚过完,关涛终于拿到了梦寐以求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的最新规定,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在北京登记注册将无须再找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即可成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登记。
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身份”,须先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很多社会组织将这一双重管理模式称为“两个婆婆”;而对一个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来说,找齐“两个婆婆”非常难。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辉介绍,2011年起,北京积极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基本解决了社会组织找业务主管单位难的问题。
破冰从“特区”开始。2010年2月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规定,中关村园区的社会组织设立可直接向民政局登记,不再需要挂靠——这是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试点。这一政策极大调动了有关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此后,中关村累计直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40家,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67家。
2011年2月,北京对直接参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民生服务的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建立“一口审批”绿色通道,承诺自受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所有审批程序或者做出不予办理的决定。民政部门一手托两家——既是登记管理部门,也是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找业务主管单位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破解。据统计,2011年至今年4月30日,北京全市累计登记市级社会组织142个,其中直接登记47个,占33%。
北京市预防腐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了社会组织登记中的繁冗环节,提高了登记效率,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切断了社会组织与政府主管单位之间的利益链条,防止两者捆绑过紧导致的腐败问题。”
传统的社会组织脱胎于政府部门,一些机关公务人员常常兼职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政社不分”现象屡遭社会诟病。2011年,北京市民政局决定,“政社分离、还社于民”原则加快社会组织的民间化步伐,今后凡是申请成立新的社会组织,其领导层和管理人员中不能有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也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原有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不能再提名在职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下一届会长、副会长或理事(长)、秘书长的候选人。2011年,北京新登记社会组织348个,其中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层无公务员兼任。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已有800余人不再继续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要做到“小政府大社会”,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不该管的一律不管,将公共就业服务、社区扶老助残、公益慈善等社会服务项目转交社会组织承担。据介绍,北京已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长效机制,2012年除中央财政首次出资430万元支持北京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外,北京将继续投入300余万元福彩资金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一方面可扶持部分社会组织做大做强、使得社会组织服务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引导社会组织逐步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也推动了廉洁高效政府的建立。”李辉说。
让社会组织无权可“傍”
高新民
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缓冲社会矛盾、调节政府和公民关系的重要环节。但在中国,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服务性、公益性、自主性等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已有的社会组织公信力不高,有的甚至成为腐败链条的一环。从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评估、企业改制、产权交易到协助地方“跑项目”等等,都有特定社会组织插手。社会组织异化现象值得高度关注,否则将会影响市场体制、政治体系和社会治理的健全发育。
当下社会组织的异化,就其根源而言,与社会处于转型阶段,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相关。就具体原因来讲,一是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换言之,所有的腐败,最终都要通过权力来实现。社会组织的诸种腐败行为,都与对公共权力制约不足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的社会组织本身即“二政府”,有的在人员、办公地点、职能等方面交叉重复。有的事项只有以权力为后盾的社会组织才能办成,如“跑项目”。二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甚至一些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也缺少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空间。三是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不健全,相应法规欠缺。四是社会组织本身也需要政府与全社会成员共同监督制约。当下各种社会组织名目繁多,现行双重监管体制容易导致相互推诿局面。一方面政府监管体制要改革,但另一方面单靠政府也难以实现对众多社会组织的监管,惟有全社会动员起来,与政府监管、媒体监督形成监管合力,才能奏效。五是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参差不齐,社会风气、社会整体道德水准不能不对社会组织产生影响,但社会组织本身出现问题又加剧了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社会组织与社会道德水准其实是互动、相互影响的。
防治社会组织腐败,首先是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换,建设民主、法治、公开透明、服务型政府,尽可能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堵住权钱交易的源头。其次,改革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界定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职责、活动边界,厘清其和政府的关系,使社会组织无权可“傍”。再者,社会组织包括慈善机构,需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其内部运作公开透明。凡属社会组织涉足的领域和事项,与政府的关系,均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要发展社会民主,公益型社会组织必须民主议事、民主决策、财务公开。同时,也应当重视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良好的行为表现引导、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