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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儿子强送精神病院 母亲庭上索赔

2012年07月10日 18: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7月10日电 (孟幻 谢威利)重庆一男子因家庭纠纷怀疑亲生母亲有精神病,并强行将母亲送进精病院。今日,重庆一中院宣判了一起因儿子强送母亲去精神病院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2011年5月31日,59岁的陈素华在重庆渝北区家里被儿子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据陈素华回忆,那天儿子唐友与另外两个男的到家里,将其按倒在地,并进行殴打,之后用丝袜将她的双手绑住,并往她的嘴巴里塞了毛巾,防止她呼喊。

  “我当时肯定进行了反抗的,但是我一反抗他们就开始打我”陈素华说。反抗无果后,陈素华便被儿子唐友用车送到重庆歌乐山精神病院做检查。后经医院检查,陈素华并没有精神病。

  在强行送陈素华到精神病院的过程中,陈素华、唐友母子俩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唐友还对陈素华进行了殴打,致使陈素华受伤。2011年6月1日经医院诊断,陈素华伤情为“L1椎爆裂性骨折、头皮充血骨质疏松、气滞血瘀”,住院33天。

  2011年10月13日,陈素华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友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将陈素华送至精神病院检查,在此过程中造成陈素华受伤,应当对陈素华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重庆一中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唐友赔偿陈素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该案系家庭琐事引起,唐友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送其母亲去精神病院,并致使其受伤,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便是真正的精神病人,其人身权益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家属只能以合理的方法送至精神病院治疗,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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