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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给干部出国培训戴紧箍 严禁变相公费出国旅游

2012年07月16日 09:1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出国(境)培训以短期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的,追究领导责任,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新近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并对培训立项、执行和经费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北京将建立由市外专局、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境外培训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强化市级统筹,避免重复组团、低层次组团。项目计划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外的项目一律不能执行。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提倡开展“请进来”方式的培训,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境)外专家来京授课,进行专题培训,使“请进来”与“走出去”合理布局,降低培训成本,扩大培训受益面。

  选派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应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并与本单位后备干部、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杜绝将培训作为福利待遇、照顾关系、搭车出国等现象的发生;不能安排同一人员连续参加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培训。

  按照规定,今后将严控各单位申报的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数。领导干部培训以短期(少于90天)、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鼓励、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申报中长期培训项目,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放宽立项。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还要引入专项审计制度。组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境外各项费用标准,在团组出国(境)前要制定详细预算,对出国(境)培训期间的各项支出保留原始发票或收据。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财务部门要对团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自查,市审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意见》提出建立培训项目公开制度,要求组团单位在不涉及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渠道、日程安排、培训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估等,提高培训项目的透明度,接受监督。无实质内容、培训目的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培训团组在外应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完成培训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对于出现公款出国(境)旅游情况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按照规定,组团单位不得委托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办或收费,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党政干部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摊派。(记者王明浩)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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