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假冒"精神病"抢房 女子自学法律夺回(图)
一场长达10年的恋爱没换来幸福结局,带来的却是千辛万苦的官司路。昔日男友凭借一张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证明书,就将过户到名下5年的房屋夺走。
摊上这事,合川区渭沱镇农妇陈某觉得自己陷入一个漩涡。曾经生活在一起的昔日恋人,怎么一转眼就成了“精神病患者”?为了讨个公道,陈某最终发现前男友找医生帮忙,虚构了其患精神病的事实,从而帮自己赢回了房子。
约定:不还钱房子归女友
10年前,30岁的陈某与原合川食品厂工人杨某谈上了恋爱。2001年,杨某所在单位要修建职工福利房。杨某因没钱购买,便叫陈某借了3.2万元给他买房,并约定男方如果没按期还钱,将该房转让给女方。
昨日,记者看到了这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叁万贰仟元整用于购买单位商品房,归还时间为2002年8月22日。注:借款方应按期付款,如超期自愿把购买房转让给同意借款的人(陈某)。借款时间为2001年8月22日,双方签字画押。
“2010年2月,我才发现杨某有外遇,当天大吵一架后,我们结束了恋爱关系”,陈某介绍,2004年杨某的房产证办下来了,但杨某并没履行还钱协议。2005年3月,两人就按之前签订的还钱协议将该房屋过户到陈某名下。房屋过户后,杨、陈二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仍维持着恋爱关系。
反悔:过户时患有“精神病”
2010年6月,杨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合川区法院,向她追讨房屋产权。理由是,与陈某签订协议时,杨某是精神病患者,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
庭审时,杨某出具了他5年前患有精神病的两个证明,包括合川区精神病医院出具的诊疗证明书,确认他于2003、2004、2005年在合川精神病医院进行了门诊并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同时,他所在单位也出具证明证实:杨某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患有精神病,一直神志不清,语言表达异常,至今未愈。
由于有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诊断证明,2010年6月18日,合川区法院判决杨某与陈某于2005年3月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无效。
和自己相恋且生活在一起多年的昔日恋人,咋一转眼就成了精神病人?陈某感到不可思议,于是上诉到市一中院。
调查:纪委查明医生帮造假
为了推翻前男友曾患有“精神病”的证据,只有初中文化的陈某在打工之余,有空就到书店去看关于法律的书籍。经过刻苦学习法律知识,以及天生的细心,陈某发现合川区精神病院医师刘某出具的诊疗证明书及病历有问题。
“门诊登记簿原为杨××,‘×’字被划掉后填写了前男友的名字。门诊登记簿上写的旧身份证上的地址,而诊疗证明书上是新身份证上的地址”,陈某介绍,发现这些问题后,她积极求助合川纪委。
2010年8月25日,合川区纪委对刘某进行了组织调查。刘某承认他为杨某开的诊疗证明书违背了医生职业道德,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记者在合川区纪委对刘某第一、二次调查记录上看到,2010年3月,杨某的哥哥托人找到刘某,称他弟弟2006年到医院看过病,想把诊疗时间提前。刘某把2005年4月南津街一个患者的门诊记录改成杨某,并开具了诊疗证明书。事后,杨某的哥哥给了刘某200元的酬谢费。
对这份详实的调查,市一中院依法采信,并在2011年5月13日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合川区法院重审的判决。
再审:争议房屋产权归女方
2005年3月16日签订《转让合同》时,杨某是否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成为合川区法院再审此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均是杨某在2005年3月16日之后的病历资料,不能证明2005年3月16日杨某的精神状况。至于有部分诊疗证明以及司法鉴定称原告2003年就开始患病,均来源于2006年原告住院时其父亲的口述,没有医院诊断证明,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杨某在2005年3月16日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2年4月10日,合川区法院再审该案后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虽然再审改判意味着陈某可能赢回了自己的房子,但是目前杨某已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上杨某,但他婉拒了采访。
6月25日,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法官未当场宣判。
七年没联系
前夫分走一半房子
3万多元买的房子现在价值30万元,7年没有联系的前夫突然提出要分房子。昨日,记者获悉,该套房产一半判给其前夫和继女。
家住九龙坡区的孙珍和王建国两人都离异。2002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了。当年年底,两人走到了一起,组织了一个新的家庭。起初,两人感情很好,靠打工维系着日常生活,可由于婚前了解得太少,后来两人常常争吵。这段婚姻仅仅维系了2年半便夭折。两人从此形同陌路,不再联系。
今年7月,王建国突然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要求将孙珍名下的安置房按比例分割给他和女儿王丹。法庭上,王建国称,这套安置房两室一厅,面积70.75平方米,是他和孙珍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请求法院判决他对房屋享有其中20平方米优惠面积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产权。
孙珍辩称,买房前的2001年她就取得了安置人员资格,可以享有20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因此买房后,王建国和其女儿只能共享其中20平方米的产权。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子市值30万元,而当初买房花了35375元,孙珍和王建国都自称出了大部分的钱,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法院审理认为,住房安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性,除安置方登记产权人外的其它人,若对房屋产权的取得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应对房屋享有一定比例的产权。
法院认定,购房款系孙珍王建国共同出资,因为王丹的存在,买房时享有了家庭成员的优惠价格。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登记于孙珍名下这套房产,由王建国享有35%的所有权,由王丹享有15%的所有权,孙珍享有50%的所有权。(文中人物系化名) (重庆商报 记者 杨兴云 饶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