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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星蔡少芬遭美容公司侵权 一审获赔十万元

2012年07月18日 19: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嘉兴7月18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南历 南闵)因出演热播剧《甄嬛传》而人气飙升的香港女星蔡少芬因一张露背礼服照,与上海一家美容公司发生了肖像权纠纷,为此,蔡少芬委托代理律师将这家美容公司告上了法庭。17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蔡少芬获赔10万元。

  去年7月,蔡少芬发现这家名为“紫颖美容”的美容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刊登使用其肖像,并用蔡少芬的姓名进行广告宣传。

  而这些行为都未得到蔡少芬的授权。于是,蔡少芬委托律师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请求法院判令“紫颖美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被告的互联网页面上撤除原告肖像及与原告姓名相关的文字内容),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3月19日,案件在法院开庭。开庭前,“紫颖美容”向法院申请追加了一家深圳的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原来,2009年2月,这家深圳公司曾与蔡少芬的经纪公司签订合约,邀请蔡少芬成为其纤体项目代言人。这份合约的有效期最迟截止于2011年5月1日。

  同年4月15日,“紫颖美容”又和深圳公司签订该纤体项目的加盟协议,合同期为两年。

  因此,被告“紫颖美容”认为从2009年4月开始,自己有权在官方网站上使用蔡少芬的照片做项目宣传推广之用。

  当天的庭审,争论的焦点在于“紫颖美容”是否擅自超时间、超范围地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进行宣传。

  原告和第二被告均指出,“紫颖美容” 加盟合同书,截止期限是2011年4月14日,但其直到2011年7月,在明知超期的情况下,还在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第二被告还指出,加盟合同规定加盟商只能在原告所代言的单体项目中,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而“紫颖美容”擅自在该项目之外的活动中使用,以增加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因此存在超范围使用的情况。

  此外,原告和第二被告一致认为,第二被告并不存在与本案有关的侵权行为,应由“紫颖美容”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和相关赔偿。

  同时,“紫颖美容”和深圳公司均认为原告索赔百万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第二被告深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代言合约及两被告间签订的加盟合同的相关内容,被告“紫颖美容”在与第二被告深圳公司加盟合同期限内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此期间内,两被告均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紫颖美容”超过加盟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即2011年4月14日以后,仍继续使用原告姓名,虽在原告致函告知后即从官网上撤除,但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紫颖美容”在相关媒体上向蔡少芬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蔡少芬经济损失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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