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骨灰敲诈亲属钱财 获取7.28万元领刑六年
韶关一男子多次盗取公墓内的骨灰盒,借此敲诈公墓管理处或死者家属。7月18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底,韶关市乳源县男子朱文杰从新闻中得知有人盗取公墓内的骨灰盒敲诈勒索公墓管理处或死者家属,遂产生模仿该方法获取钱财的想法。为此他做了“充分准备”:先是在2011年2月底通过路边广告以每张2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得两张作案所需的银行卡,又通过互联网查知韶关市各公墓的具体地址,再购买了手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2011年3月底,朱文杰趁天黑潜入韶关曲江万寿山公墓,盗取骨灰盒一个,并留下一张写有联系电话、银行账号、赎金2万元的纸条后离开现场,将骨灰盒藏于距离公墓500米远的一处涵洞内。公墓管理人员发现情况后联系到朱文杰,朱文杰发信息威胁说如果不按其要求把钱汇入指定账户就把骨灰倒入河里。3月30日,公墓管理人员将2万元汇入朱文杰指定的账户,收到钱后朱文杰发信息告知骨灰盒藏匿地点,公墓管理人员将骨灰盒取回。
同年5月20日至12月底,朱文杰先后潜入浈江区新韶镇福海陵园、乐昌市麒麟山公墓、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青松永久陵园、乳源县陵云公墓,以同样方式盗取骨灰盒并向公墓管理处或死者家属索要赎金。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并于2012年1月5日在韶关市浈江区通天坡市场附近将朱文杰抓获归案。经查,朱文杰先后五次盗取骨灰盒并敲诈他人钱财,合计索要赎金9.28万元,得手7.28万元,敲诈勒索所得全部在赌场挥霍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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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骨灰”难追刑责
目前我国并无盗窃骨灰的相关适用法律。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骨灰的存放,有律师认为墓园和寄存者之间构成一种保管关系,骨灰丢失属于墓园保管管理不善,因此墓园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负责。关于赔偿标准,各方说法莫衷一是。骨灰值多少钱法律没有相关条款,也缺乏相关机构鉴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有律师认为,骨灰作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其价值表现为精神寄托和精神安慰。骨灰遗失不能再复得,会使家属对已逝亲人的思念无以寄托,因此应当得到精神赔偿。但也有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精神赔偿一般只针对名誉权伤害案件、造成重大伤残的案件。骨灰丢失后家属要求精神赔偿无法律依据,出于人道主义墓园方可以赔偿家属精神抚恤金。(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